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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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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林瑞麟提選舉修例三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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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瑞麟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在立法會動議二讀《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由於修改法例的工作須配合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時間較為緊迫,故他希望有關《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能早日展開,並承諾當局會積極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工作。

改為補選填補剩餘任期

 林瑞麟提出3個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理據。首先,按《基本法》的設計,2007年或以後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朝更開放和容納市民更廣泛參與的方向發展。這設計不應該因為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而隨意改變。

 其次,去年人大常委會4月26日的「決定」中,具體提到於2007年舉行的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根據政府建議,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是填補第二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而不是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這符合《決定》對任期的演繹,亦符合附件一的有關規定。

 第三,《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在最初起草時寫成「新的」行政長官,其後改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及後又改回為「新的」,這表明第53條第2款的規定並非新的一屆任期重新開始。

 他表示:基於上述3個理據,當局認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剩餘任期,是基於對《基本法》條文及立法原意的全面了解,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3月12日發表的聲明亦對特區政府的立場表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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