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兩次釋法化解重大危機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香港向來重視法治,人大釋法正是在「一國兩制」新憲制下的法治必要元素。本港回歸後,人大先後兩次在本港出現有可能嚴重影響穩定發展的關鍵問題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
在居港權爭拗中,人大在特區政府的提請下首次釋法,成功消除本港人口危機。回顧居港權案困擾香港5年,終審法院於2002年1月10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6月26日對《基本法》第22條第4款,以及第24條第2款(三)項的解釋作出判決,成功了結居港權紛爭。
釋法確保港人內地子女合法及有序來港,因為終院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將造成167萬內地人士湧入香港的危機,而特區未來十年更可能要因為有關判決額外增加7100億元開支,對本港經濟和公共財政構成巨大壓力。
人大對基本法的第二次釋法,則是本港政制發展作出重要指引。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以及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草案;同年4月26日,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及「4.6釋法」,通過第三屆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辦法等項決定。
該次釋法成功平息了07及08年「雙普選」的政治爭拗,化解了社會嚴重分化的困局,更確保本港民主政制發展重回正軌。釋法亦正式啟動了《基本法》附件中,有關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機制,由於可修改的範圍得到清晰指引,香港政制可以更有方向及更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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