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政府呈報告尋求人大釋法 放大圖片
梁愛詩:法院不能質疑人大解釋。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署理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報告指出,為確保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訂草案的立法程序如期完成,需要有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權威性及決定性的法律解釋,方可為本地立法提供穩固的基礎,而特區政府目前還未找到其他可行方案,故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要求就新特首任期作出解釋
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的報告指出,倘未能在7月10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便不可能在《基本法》第53條所規定的6個月期限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若新特首未能如期產生,對政府制訂重要政策、施政及正常運作,都會帶來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令特區居民和國際社會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決心和能力產生疑問,亦會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投資者的信心,帶來負面的影響,不利於香港的穩定繁榮。
報告續指,社會對特首任期有不同意見,更有市民已就特首任期問題提出司法覆核,雖然特區政府為確保7月10日特首補選順利舉行,過去數星期已積極尋求釋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未找到其他可行方案。
特區政府表示,考慮了各方因素,為了確保香港的穩定繁榮和社會各方面的正常運作,署理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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