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7] 翠袖乾坤:醜陋有罪
翁靜晶
黃秋生批評元華「不懂得演戲」,惹來圈中一番討論。作為普羅觀眾,對藝人演技有所褒貶,正是「顧客的權利」;作為藝人身份,礙於同行如敵國之嫌,說話且須留餘地。
然而是好是醜,屬於個人主觀,若是中肯評價,當不會招致誹謗官非。只不過,世事無絕對,一九九六年之前,法律界亦認為「美醜」的批評,只乃個人審美觀點,卻在一宗出人意表的誹謗訴訟中,改變了這個想法。
一九九六年,英國法院審理一宗民事案。身兼演員、導演、作家的史蒂芬.貝洛夫控告一名女記者及她所屬的報社。原因是在九四年兩篇關於電影的文章當中,史蒂芬被文字形容為「極度可怕的醜陋」(hideously ugly),其中一篇文章更將他與電影中叫「creature」的古怪角色作比擬,言下之意是說史蒂芬的尊容「不似人形」了。
控方認為文章影響他的聲譽,令他被人嘲諷及讓人避開他。
誹謗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要被告的言論非真實方可入罪,而一些只是訴說感覺、無以論真假的品評,被稱作「Fair Comment」,是不犯誹謗罪的。況且,史蒂芬只被形容為醜陋,針對的是外表,並不涉及他的人格,難以證明對他的聲譽有損,所以,當時人們皆認為,史蒂芬勝算不高。
然而,法院判史蒂芬勝訴。原因是法院將他身為藝人的身份加以考慮,認為該評價有損他的「專業聲望」(professional reputation),這情況有如批評一位專業人士缺乏專業技能一樣,可以作為控告誹謗罪的理據。法庭又考慮,「hideously ugly」這詞語具嚴厲性,遠超於較中肯的「unattractive」,該詞令史蒂芬受到傷害,有可能令公眾對他的評價下跌。
如果「醜陋」對一個藝人的專業有影響,那麼批評一個演員沒有演技,在這個方面的傾向更為明顯。
對香港有法律效力的案例,似乎警告大家要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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