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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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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尋求人大釋法最符合香港利益

■曾蔭權 政務司司長

 為掃除影響政府和社會正常運作的不明朗因素,我們必須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並確保選舉程序和結果不會遇到法律挑戰。鑑於目前時間緊迫,經過全面而慎重的考慮,在維護法治和「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唯一最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做法。

 特區政府經過詳細而慎重考慮後,決定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四月下旬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對《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解釋。我們已安排行政長官辦公室於今天稍後把有關提請報告上呈國務院。我感謝主席女士容許我在立法會會議上,向議員和香港市民公開闡述特區政府作出這項決定的原因和考慮。

 今年三月十二日,國務院頒令批准董建華先生辭去行政長官職務的請求,行政長官職位由當日起出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另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條的規定,我們須於七月十日舉行選舉,不能早,也不能遲。

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任餘下部分

 對於因行政長官職位在任內出缺而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律政司司長已經對有關條文及立法原意作出了詳細及審慎的研究,並於三月十二日的新聞發佈會及三月十五日舉行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闡述了政府的立場。我們的立場是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一旦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時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我們會在今天的立法會會議上,首讀《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並開始二讀辯論。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把行政長官任期問題按特區政府的理解以清晰明確的條文規定下來。

 相信各位議員完全理解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如期在本年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這是憲制和法律的要求,我們必須遵守。這也是各位議員和市民大眾的期望,我們必須做到。

 此外,我們還須面對一個實際問題,就是一方面現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本年七月十三日屆滿,另一方面,我們須在《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倘若未能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屆時只會剩下兩個月時間,我們不可能在這短短時間內完成任務,包括再次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以更改所訂明的120天補選時限、組成新的選舉委員會、及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不能依法如期選出新特首

引發憲制危機

 倘若特區不能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對政府重要政策的制訂、施政及正常運作,都會有不良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同時,這會令特區居民和國際社會對特區執行《基本法》的決心和能力產生疑問,亦會對金融市場的運作、對投資者的信心,帶來負面的影響。這些都不利於香港的穩定繁榮。

 自從社會開始討論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特區政府一直小心聽取立法會議員、法律界人士、傳媒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有的認為是剩餘任期,有的認為是五年任期。我們注意到有立法會議員反對政府於今天提交的《條例草案》。更為重要的是有立法會議員及個別社會人士,公開表示會就《條例草案》提出司法覆核。事實上,法庭在四月四日已收到一個司法覆核申請。故此,我們目前面對兩大問題,即:

(i)立法工作的問題;及

(ii)司法程序的問題。

 立法工作方面,我希望各位議員都抱著理性務實的態度,努力把握時間,在五月底前通過《條例草案》。但由於有些議員認為《條例草案》不符合《基本法》,故此為確保立法工作如期完成,我們對《基本法》有關條文需要有最權威性的法律解釋,方可為立法提供更加穩固的基礎。

司法程序存在很多變數

 司法程序方面,我們面臨司法覆核挑戰的機會很大。司法程序一經展開,由初審到上訴到提交至終審法院處理,需要一段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經驗亦證明有關程序存在很多變數。再者,中央人民政府擁有委任行政長官的實質權力,行政長官的任期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亦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因此,當案件最終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時,終審法院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即使法院可因應案件的迫切性而從速處理,亦未必能及時完成司法程序,單是呈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亦需要時間,還要配合它的會議日期。故此,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不需要修改《基本法》

 有議員建議修改《基本法》,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規定。我們知道較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表明,《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缺位後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已有明確制度設計,立法原意是清楚的。現在出現分歧是由於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闡明立法原意,不需要修改《基本法》。況且,《基本法》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的全國人大會議須待二零零六年三月左右才召開,時間上也根本不能趕及於七月十日前修改《基本法》。

 事實上,在過去數星期,社會上為解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提出不少意見。但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看不到有任何方案,既可以保證七月十日能依法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又不用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尋求人大釋法正確及必須

 我十分明白雖然釋法是《基本法》所提供的憲制安排,但是大部分市民仍然希望盡量避免採取釋法途徑去解決問題。過去七年,我們經歷過兩次釋法,我深深知道釋法對市民和社會的影響。只要有其他方法,能夠避免釋法而又解決問題,我必然樂意採納。但是,到目前為止,正如我剛才所講,我們未見到這樣的方法。

 在這情況,我多番掙扎思量,最後為了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我作為署理行政長官決定提請中央釋法,以解決香港目前的爭議。我深知這不是一個最受歡迎的決定,但令我釋然的,是我肯定這決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在「一國兩制」設計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正是合法合憲的做法。

 為掃除影響政府和社會正常運作的不明朗因素,我們必須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並確保選舉程序和結果不會遇到法律挑戰。鑑於目前時間緊迫,經過全面而慎重的考慮,在維護法治和「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唯一最符合香港根本利益的做法。

 我希望議員及市民大眾都能理解特區政府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這個決定是正確及必須的。我呼籲在座每一位議員支持政府的做法,使香港可以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本文為曾蔭權昨天在立法會發表的聲明。文章標題和內文小標題為編者所加。)(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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