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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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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特首任期」—「五年」是完美無瑕嗎?

■吳光正

 我們現在就要顧及「五年」任期到了二○四五年將引致的後果,而不是馬虎草率地把未能處理的事情藏到地氈底。尋求人大釋法並不見得會玷辱法治,反而是法治一個重要部分。

 吳靄儀在四月六日一篇《南華早報》文章中指出:《基本法》很「清晰直接」指出行政長官任期並無例外,只可以是「五年」。真的絕無例外?

 如果要在即將來臨的二○○五年行政長官選舉實踐「五年任期」之說,假設往後無特殊情況出現,四十年之後,即到了二○四五年,我們將要選出第十一屆行政長官。即使未來再出現無法完成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我們在第十一屆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很大機會還是要處理行政長官任期短於五年的問題。

 從憲制角度看,在二○四五年如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我們不可能合法選出任期跨越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任期行政長官。同樣從憲制角度出發,我們也不能為使行政長官任期與《基本法》同步於二○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而選出一個任期短於五年的行政長官,這樣做亦與《基本法》第四十六條的五年任期規定相抵觸。

 這算不算是《基本法》一個前後矛盾之處呢?從另一角度看,我們是否有權在二○○五年做任何事情令香港特區在未來陷入憲制危機呢?

 是否有人可以用簡單易明的言語,告訴普羅大眾,上述討論的真正意義?很明顯,有人應該這樣做。很明顯,我們現在就要顧及「五年」任期到了二○四五年將引致的後果,而不是馬虎草率地把未能處理的事情藏到地氈底,便眼不見為乾淨,這樣做,是否有不負責任之嫌?誰能權威地告訴我們今天採納了「五年」之說,是不會引致二○四五年出現有違《基本法》四十六條的安排?機制是怎樣的?在「二五之辯」的討論及決策過程中,這難道不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考慮嗎?

 假若「五年」之說真的違反了憲法,剩下來的方案便只有「兩年剩餘任期」之說。湯家驊議員曾指出,「剩餘任期」會帶出幾個問題,然而許多人認為這些「問題」本質上不過是行政問題。

 也有人提出疑問——我們是不是有權分開處理二○○五年至二○○七年的剩餘任期,以及二○四五年至二○四七年將會出現的剩餘任期。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把兩個問題分開處理,是不負責任的。儘管民調告訴我們普羅大眾對「兩年」或「五年」其實並無特別傾向,但相信沒有香港人會願意看見任何今天的決策會導致他日違反《基本法》。吳靄儀議員在文章中指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個法律問題,不是個政治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尋求人大釋法並不見得會玷辱法治,反而是法治一個重要部分。所有關心這個問題的人,都肩負把這個關乎《基本法》餘下四十多年應用的法律問題絕對清晰交代的重責。(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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