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8] 釋法是基本法的規定程序
■譚耀宗 立法會議員
透過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以保障特區政府的有效運作,是保障香港法治的重要一環。
特區政府日前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尋求法律解釋,以澄清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這個方法有助補選行政長官的順利產生,避免香港的政治動盪,促進社會的穩定,因此我是支持的。
首先,進行釋法是有迫切需要的,根據基本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補選的行政長官必須在七月十日選舉產生,而現時對有關補選任期的爭議,有可能導致行政長官未能如期產生,造成香港憲制上的真空。這將直接影響到政府的有效運作及社會的穩定,因此特區政府有責任消除這些不明朗因素,維持市民的信心。
其次,進行釋法,澄清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是得到社會大多數人所支持的,而且也是得到立法會超過半數議員所支持的。
第三,考慮到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要求解釋而非修改《基本法》是有充分理據的。
有些人認為不應該進行釋法,而要修改基本法,這個論點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解釋條文是要體現該項條文的立法原意,而修改條文是把立法原意更改。而無論是從憲制設計,以及從法律解釋上,基本法第46條的立法原意是以補任剩餘年期為依歸的,所以我們絕沒必要修改基本法的。
修改基本法的要求無理
李柱銘議員輕言香港可以出錢補貼三千名全國人大代表召開大會,以修改基本法,除了反映他「有錢大晒」的心態之外,更反映出他無視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憲制架構的莊嚴,基本法的修改是隨時可以用錢請全國人大開會進行的,這種輕蔑的態度是對基本法、對法治的一種踐踏。
有些人認為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即等於放棄特區的高度自治,破壞法治。對這種看法,我絕對不會認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區政府尋求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這種法律運作方式是香港憲制的一部分,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根據基本法的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換言之,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歸的,而對基本法的解釋也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程序,採用這個程序,又何來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
人大釋法鞏固香港法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解釋,並不會損害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因為一,憲法明文規定解釋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而基本法第158條也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二是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對條文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問題做出解釋,而不是對審理案件中的法律適用作解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不影響終審法院對所管轄的案件有最終判決的權力。
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曾經就基本法進行兩次解釋,而結果是得到香港社會的認同的,也證明釋法並不影響香港的法治。在此我想引述已退休的終審法院法官列顯倫先生的一段說話,他說:「本港的法治並未因人大釋法而有所削弱,法治精神依然日日在我們的法院得以落實。」而祁彥輝法官也表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條文,絕對沒有損害法治或司法獨立,如果人們沒有忘記,基本法事實上賦予人大常委會最終的釋法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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