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9] 居港7年可申綜援政策不變
【本報訊】政府規定新來港成年人需住滿7年,才可申領綜援的措施實施一年以來,社署共收到1,500個18歲或以上新移民的申請,其中1,200個獲知新例後自動撤回;有198個因酌情權而獲得批准,主要是低收入和單親家庭;另外有17個被拒絕。
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上,有婦女團體代表表示,新移民要居港7年才能申領綜援,對一些單親新移民帶來極大困難,而社署的前線員工,也沒有積極解釋申請酌情權。有議員認為,就算申請人提出使用酌情權時,往往亦遇上困難,需要團體介入,要求政府檢討政策。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副秘書長甄美薇說,目前政府沒有計劃改變申領綜援需7年居港年期的限制,但會密切監察執行情況。
而社會福利署署長鄧國威說,實施限制的目的,是希望成年的新移民來港前,為自己生活未雨綢繆,要考慮清楚經濟能力及對個人及社會的責任。
18歲以下豁免年期限制
他又表示,綜援作為一項大型福利,應設居港限制,但社會上的其他服務包括醫療、教育和家庭服務,並沒有設居港限制,可以幫助有需要人士。而18歲以下新來港人士可獲豁免居港年期的限制,去年就有2,766名居港不足一年的未成年人士獲批綜援,比前一年上升2.8倍。對於有議員要求港府和內地商討,解決新來港人士返回內地後的戶籍問題,鄧國威說,會和內地商討,但新來港人士未必願意返回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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