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9] 不能姑息長毛撕毀基本法醜行
■宋智德 香港新世紀協會理事
依照《基本法》而成立的香港立法會,在議事過程中,依照《基本法》產生的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公然在立法會內當眾撕毀《基本法》,再次違背就職時宣誓的承諾,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泛民主派」的鬥士們長期以來反對、詆毀、違反《基本法》的言行,包括他們的幾個鼻祖公然燒毀《基本法》的行徑,從來沒有受到過嚴厲的譴責,如此一再破壞《基本法》的權威尊嚴,是香港回歸以來最令人遺憾和憤慨的大事。
就是在他們崇拜的英美西方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也絕對不可能容忍任何議員當眾撕毀、燒毀他們的《憲法》而不受到懲處。
幾百年前制定的美國《憲法》的條文也會有不符合現代法制的部分,他們的議員也不會動不動就提出修改。他們必會維護其完整性,首先是會去領會和遵從,對需要修訂的,也只是去制定相關法律令其完善。
唯獨對《基本法》,這些「泛民主派」鬥士們,不斷尋找突破口,妄圖隨便修改《基本法》,以便隨時修改《基本法》,貶低《基本法》的全國性的憲法性的權威,釜底抽薪,達到顛覆香港的「一國兩制」的最終目的。
就以特首任期的二、五之爭為例,「泛民主派」大狀們咬定依據第四十六條特首必須有五年任期,如果他們的立場,不是為反對《基本法》而爭論,而是為維護《基本法》而去領會的話,不難得出這樣的合邏輯的結論:
根據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董建華此五年任期未完成,中途缺位,根據第五十三條,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繼續完成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五年任期。
如此領會並以此推理,《基本法》的第四十五、四十六、五十三條的每一個字都非常清晰、明確、正確和嚴謹,沒有修改空間!香港社會也得以和諧和平靜。
但是,「泛民主派」的根本目的不是爭論特首任期,而是借此提出修改《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三條。長毛居心不良,眼看衝擊《基本法》無望,喪心病狂地在立法會內當眾撕毀《基本法》,是猖狂的低劣表演,應該受到香港全社會的嚴厲譴責!廣大香港市民必須維護《基本法》的崇高尊嚴,必須關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嚴厲譴責那些違背誓言的議員,絕對不能姑息!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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