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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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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 基本法解釋機制磨合兩種法律體系

■黃江天博士 基本法研究中心執行董事 香港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總幹事

 基本法解釋機制是從香港的具體情況出發,靈活運用「一國兩制」方針,它體現了國家對地方政權的主權原則,保證了兩種不同社會制度的同時運作,從而充分顯示出,基本法既是中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在相當程度上保留了普通法系的司法傳統。

 為了保證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正確地理解基本法的解釋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基本法解釋條款的形成

 基本法解釋權的問題在起草過程中一直都備受爭議。這問題主要牽涉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就是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如何能一方面保持國家對其地方行政區域的主權,另一方面又能靈活地使兩種不同的制度同時運作,並保持其原有的特性。除了政治性的影響外,基本法解釋權的問題對香港的司法制度亦有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運作、司法管轄權及終審權,以致整個司法架構的獨立性等,都會受到基本法解釋權的影響。基本法解釋的問題不單是法律界人士極表關注的問題,亦是關心「一國兩制」如何落實的人士所關注的課題。

解釋權制度的架構層次分析

 基本法第158條反映了起草過程中不同觀點論爭的結果。該條共有四款,規定了基本法解釋權的歸屬和運作制度。具體分析其內容,我們就可以發現,基本法解釋權制度的基本架構中,存在著以下三個不同的層次。

 第一個層次:特區法院可以行使的基本法解釋權

 特區法院可以行使的基本法解釋權,可分為兩類。第一,對基本法中有關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進行的「自行解釋」的權限。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這乃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解釋權:第二,該條第3款中規定的、所謂對基本法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之意義上的解釋權,其對象的範圍可理解為基本法的其他一切條款,而其性質可視為是第一類授權解釋權的延展(extension)。

 第二個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

 第158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依據上述的中國憲法第67條第4項所作出的一種籠統的、原則性的規定。

 然而能否由此推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名義上的解釋」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對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最終的解釋權。

 第三個層次:基本法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介入

 第158條第4款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就設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一個法定程序,但它又不僅僅只是有程序意義上的機制。無論從基本法解釋權制度的內在結構來看,還是從第158條的立法宗旨來看,我們均可推斷出:基本法自身也期待(expect)著該委員會有關基本法解釋的意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時產生內在的拘束力。

 這三層結構的設置,無疑在基本法解釋權制度上落實了「一國兩制」的原則。作為平衡各種立法意見的結果。它同時也體現了某種用心良苦的匠心。如果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第二個層次)是特區法院對基本法解釋權(第一個層次)的一種限定的話。那麼,基本法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的介入(第三個層次),則可以視為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第二個層次)的一種內在制衡。這一套「授權——限定——制衡」的機制,環環相扣,相輔相成,構成深具內在張力、然而又是嚴密、相對自足的系統。

兩種法律體系的磨合

 「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為兩地法律解釋提供了一個結合點,如何正視和充分利用這個結合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

 正是由於基本法是特區和內地兩種不同法制的交匯點,隱含著兩種法制的矛盾,基本法第158條試圖結合這兩大差異的法律解釋制度。回歸後的基本法爭議,令我們更進一步認識到:特區的法律制度並不是一個完全自足、自我完結的體系。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立法解釋這一途徑,中國法的一些要素,有可能滲入香港的普通法之中;反之,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基本法即使在香港方面的實施,亦有賴於中國法律制度的運作,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立法解釋」的作用。事實清楚表明:兩地不同法制並非「一國兩制」的絕緣體。

 回顧西方的憲政發展史,我們不難發現:憲政法律的解釋是介乎「法律解釋技術」與「政治藝術」之間的活動。正如凱爾森(H.Kelsen)所言,憲法之解釋,與其認為是純粹的司法行為,毋寧認為是立法行為,還來得正確。由於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政治性,對此等法律的解釋,在任何國家都不是純粹的司法活動。

 因此,有理由認為「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法律解釋制度理論模式的確立,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存在著「時間差」是完全合理的,它是兩種不同制度之間,潛在的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念進行解構、建構、秩序重整、磨合的合理和自然現象。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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