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9] 慎用普通法理解基本法
■思良 政治評論員
香港部分人士對《基本法》有關補選特首任期問題的立法原意不夠了解,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也因不同法系背景而有不同的理解和演繹,應該講都是正常的,但最終仍要回到解讀「立法原意」。從這個意義上,在香港回歸祖國已快8年以及《基本法》頒布已有15個年頭的今天,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基本法》,仍是當今香港社會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
基本法在香港實施要經磨合
「一國兩制」並無先例可循,《基本法》則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法規,是一部連結內地憲法與各有關主流法律的史無前例的文件。奉行普通法百多年的香港回歸奉行大陸法的祖國,在不同歷史文化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兩套法律思想體系,必然有需要磨合之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最近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嘵陽再三表示:「我明白香港是個普通法系地區,對基本法裡有關行政長官出缺和補選之後的任期,與內地有不同理解。解決香港和內地法律的問題有個磨合的過程,希望香港人理解。」《基本法》作為在「一國」前提下的「兩制」融合界面,其條文所蘊含的法則,也許只有在經歷無數次爭論的洗禮後,才能得到更為清晰的展述。但在維護香港安定繁榮的大原則下,不懈地對話、溝通,是盡量建立兩地法律工作者對實踐《基本法》共同認知的善策。
補選新的特首是香港當務之急,解決特首任內出缺的繼承人任期問題則是目前最迫切的問題。儘管內地法律專家、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和特區政府就此問題的解釋已提供了相當充分的理據,包括《基本法》立法原意、遣詞用字、條文聯繫以及選委會五年一屆的規定,補選任期應為兩年已非常清晰,但社會上仍爭拗不止。整件事本是人們對普通法及大陸法的不同理解,顯示內地同香港兩個法律體系的矛盾。對《基本法》第45條、46條、53條及附件一等有關條文的解讀,有時產生同一結論,有時產生兩種不同結論,只有通過理性討論,為香港穩定發展著想,在普通法與內地大陸法之間取得平衡,就「剩餘任期」建立共識,才能確保補選特首任期明確化和合法化,避免中央釋法。
然而,在任期的「二五之爭」中,「泛民主派」議員尤其是身為大律師的議員,至今拒絕對「兩年任期」的有關解釋和理據,反誣政府和中央「是把原本不在《基本法》的條文,以所謂『立法原意』為藉口,加諸本來清晰的條文上」,並說這是一種「無中生有的行為」。有人提出要修改《基本法》,有人提出要司法覆核,令中央釋法似不可避免。
理解基本法要考慮的問題
對此,必須指出的是:
其一,《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延伸和拓展,是憲法的子法,一方面它不能輕易動輒修改,另一方面理解《基本法》時不能不考慮中國的憲法解釋理論和實踐。
其二,《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是由奉行大陸法的全國人大通過的,對《基本法》的理解或解釋,應首先尊重和遵循內地法律解釋原則。
其三,對《基本法》的理解或解釋,應該以真正地、全面地理解和獲取「立法原意」為原則和目的。尊重《基本法》,就必須尊重「立法原意」。在普通法下,一般成文法律是按照字面意思去解釋條文,但《基本法》不同於一般成文法律,即使在表面看來是明白無誤的法律詞語,如果字面含義狹於「立法原意」時,就要顧及整部文件的原則、目的和文本背景,就要考慮相關條文間的內在聯繫和內容安排的邏輯關係,從而對該法律條文作出其字面含義廣泛的解釋。
總之,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容納一個採用普法通法系的成熟的資本主義特區,必然蘊含很多矛盾。然而《基本法》保留了普通法制度之餘,亦同時為香港確立了新的憲制秩序。回歸以來,隨著香港新憲制秩序日趨成熟,香港的法例釋義原則,包括普通法傳統,亦必須根據《基本法》不斷演進。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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