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5] 僱主應供款設遣散費保證金
海洋皇宮大酒樓宣布結業,僱主聲稱無錢不支付員工遣散費,而合夥股東卻正物色在其他地方另開一間新酒樓。事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當局應三管齊下,保障僱員的合法權益:一是展開調查,依法追究僱主應負的法律責任;二是盡快考慮修例,堵塞可能被無良僱主利用的法律漏洞;三是設立由僱主供款的遣散費保證金,確保僱主破產時,僱員能得到合理的賠償。
僱主結業出現拖欠工資和遣散費時,不應一下子就將責任推到由納稅人支付的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破產欠薪基金只能是最後一步的做法,當局和僱員首先應該向僱主追討。僱主這邊廂結業,那邊廂合夥股東卻「另起爐灶」,令人懷疑無力支付遣散費是否屬實。當局應該進行調查,向僱員和社會作出合理的交待。如有違法行為,應該依法懲處,以儆效尤。
由於現有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欠薪情況,對於今次酒樓拖欠員工的遣散費,當局不能對酒樓的董事作出檢控。海洋皇宮大酒樓結業不支付員工遣散費,合夥股東卻有錢另開酒樓,正是利用了這一法律漏洞。當局應該考慮修例,令董事要負上拖欠遣散費的法律責任,以便案發後依法檢控,防止無良僱主藉此逃避法律責任。
為了從根本上改變依靠納稅人不斷向欠薪基金注資以「替人還債」狀況,當局應該設立由僱主供款的遣散費保證金。僱主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每月按一個較小的比例供款,達到能夠償付遣散費的上限便可停供。這種做法,既不會增加業界太多的負擔,又可以在僱主破產時,保證僱員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而納稅人也不會因此背負額外的負擔。(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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