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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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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5] 剩餘任期的特首產生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元首或最高長官缺位,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方法,基本是直接遞補。總統出缺,就由副總統直找替補,不再舉行選舉。國際上通行這種方法,其實是長期經驗積累的結果。這是成本最低而又最利社會穩定的方法。

 香港有關在行政長官非完成任期下出缺的繼任者任期之爭,也就是現在社會上的「二五之爭」,逐步明朗化。從法理角度看,「二年說」的理據更加充分;而從民意看,支持「二年」的也越來越多。北京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過是確認「剩餘任期」這一概念。

「五年」之說引錯法律條文

 有關「二五之爭」,許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是香港原來沿用的普通法與大陸沿用的成文法的矛盾衝突。有人則用政治的眼光去解釋。筆者的法律常識有限,對香港政治也常常雲裡霧裡,看不清。筆者的直覺是,基本法對於在行政長官辭職,健康出現問題,或者中央政府罷免等非正常完成任期下出缺,繼任者的任期是沒有清晰界定的。香港泛民主派的律師們以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長官一任為五年」,去咬死繼任特首的任期也應為五年,是犯了簡單的形式邏輯的錯誤,根本與普通法不搭界。他們將一個在常態下特首的任期,推廣到非常態的情形之下。用法律語言說,是引錯條文,普通法也好,成文法也好,都不應引錯條文。引錯條文,是犯了低級錯誤。

 喬曉陽有關遞補的特首的任期是上任的剩餘任期的法理根據,恐怕最有說服力的是,按照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到二○○七特首產生方法才修改,說明特區成立頭十年,是按兩個五年任期安排;而特首產生方法修改前,五年任期以選委會選舉出的特首只能是五年,而不能超出五年。總之,應該有一個剩餘任期的概念。

 由此可見,人大常委會有關該問題的釋法,有可能引出一個剩餘任期的概念。問題是剩餘任期特首的產生方法是否也有商榷改進的地方呢?

「剩餘任期特首」可考慮直接替補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短期不能視政,由三司依次代理,缺位按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四十六條的規定是,二○○七年前由選委會選舉產生,○七年後特首產生方法如修改,按新的方法產生。目前,各方人士都理解為,不但這次董建華的繼任者由選委會選舉產生,之後如遇到「剩餘任期特首」,也都由選舉產生,選舉的方法可能是繼續由八百人組成的選委會選舉產生,或者由擴大了的選委會產生,也可能以普選的方法產生。筆者認為「剩餘任期的特首」,也可以考慮直接替補的方式。

 元首或最高長官缺位,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方法,基本是直接遞補。總統出缺,就由副總統直找替補,不再舉行選舉。國際上通行這種方法,其實是長期經驗積累的結果。這是成本最低而又最利社會穩定的方法。

 如果「剩餘任期」的概念得以確認,即可表明,這是較短的任期。如果替補特首都經龐大的選舉工程產生,未來很可出現這種笑話:經過六個月籌備選出來的替補特首,任期可能不足六個月,不夠時間選出新一屆的特首。例如,董特首在二○○六年十月辭職,六個月後曾蔭權於二○○七年四月繼任,那他只有二個月任期,也不夠時間去選二○○七年七月就職的第三屆特首。因此,剩餘任期特首由政務司長自動替補是不能不考慮的方法。 (本欄每周五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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