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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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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5] 以法論法看新特首任期

■陳華增 香港事務律師會

 《基本法》對2005年7月10日的補充選舉後產生之行政長官應有的任期是有清楚規定的,就是任期應為已離任的董建華特首的餘下任期,填補「缺位」至2007年6月30日為止。法理和依據如下。

 第53條(一)款:「短期」「臨時代理」

 《基本法》第53條適用於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時期。在這時期,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會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第53條(二)款:「6個月內」「新的行政長官」填補董特首的「缺位」

 根據第53條,「短期」應該以6個月內為期。行政長官的缺位,在這短期內應依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而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按《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

 這「短期」應該是由3月12日至9月11日為止,但是並非必須是至到9月11日為止,可縮短則縮短,合乎香港的利益。

 第45條:「選舉」或「協商」、普選、2007

 第45條規定2種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是:在香港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選舉並非唯一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中央政府決定以「選舉」產生現在需要的行政長官。

 第45條設立了法定選舉特首目標,這是非常重要的,摘錄如下:「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第45條和附件一是一體的。附件一明文規定2007年的重要性。

 第52條和53條考慮的特殊情況

根據以下兩項不可爭議的事實:

 (1)國務院令第433號發出後,行政長官發生「缺位」的事實;和(2)政務司司長曾蔭權先生因「缺位」而「臨時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為署理行政長官。

 上述事實造成第52和53條適用的特殊情況,屬補救性質。換句話說,是一般情況以外的補救條文。

 這特殊性有兩組特別的文字體現出來,即是「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及「應於六個月內」,這都是第52和53條預料的特殊情況,予以規定。

 「新的行政長官」是相對「缺位」而言,按照《辭海字典》(615頁)有如下解釋:「更舊曰新。詩魯頌閟宮:『新廟奕奕』。箋:『修舊曰新』。」《牛津英文大字典》(1914頁)對「new」的解釋是「succeeding another person in a specified function or position」

 因此,「新的行政長官」是填補董特首餘下任期的那一位行政長官,是繼承董特首的特定職權的繼承人,按第45條引用的附件一具體辦法而產生。

 《基本法》的法定年份:1997、2007、2047

 1997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施行第1年。

 2007是邁向第45條規定的普選產生目標的第1年,即是《基本法》附件一第7項規定容許修改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的第1年,是至關重要的年份,是第三屆行政長官產生年份,是香港開始爭取邁向普選的檢討階段的起點。

 開始邁向「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是香港民主進程的里程碑。由2007開始,香港有40年時間修改附件一規定的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是寶貴的40年,是香港民主紮根的時代,按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而最終達致目標。2007也是第二屆特首任期屆滿年,與第三屆特首任期銜接。

 2047是《基本法》第5條規定的保證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不實行的最後1年,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最後1年。

 因此,香港有50年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有40年時間修改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達到普選的法定目標。

 任何試圖改變上述由1997年至2047年期間的10屆行政長官的任何年份的做法,將會構成嚴重問題,必定有後遺症,對《基本法》的完整性和貫徹性必定有不良影響,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變數。

 嚴肅保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按上述分析,2005年7月10日選出之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兩年(至2007年6月30日),依法有據,「新的行政長官」是填補第二屆特首遺留的「缺位」,與立法原意吻合。

 從祖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開始,「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的法律依據便是《基本法》,《基本法》的立法完整性、實施緊密性,必須嚴肅保全。

 按照「憲法」第31條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信守《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香港法院定必依法行使司法權,實施審判權,維護《基本法》的立法完整性、實施緊密性,這是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要素。(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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