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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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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6] 中日東海風波解決思路芻議

■邱震海博士 國際時事評論員

 在東海風波突如其來的關口,北京必須做好多手準備,既開始訴諸國際法院的可行性研究,又重新評估外交談判的基本條件和籌碼。軍事衝突雖不能完全排除,但放在中日關係全面惡化的大環境下,必須放在最後考慮。

 中日關係最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繼教科書和日本「入常」風波之後,本周東海領海主權又成為中日關係新的焦點。中日東海主權爭議不但是領海爭端,而且也是能源之爭,更是涉及中日子孫萬代的生存環境之爭。與困擾中日兩國的歷史問題相比,這一問題更為複雜,中日兩國達成妥協的空間和可能性也較小。

日對華報復兼挑釁

 首先應該肯定,日本本周三突然宣佈將允許民間企業進入東海開採,既是對中國的報復,也是對中國的挑釁。之所以稱之為報復,是因為日本曾經要求中方首先停止春曉油氣田的開採,並向日方轉交中方的研究數據,以作為「擱置主權,共同開發」的前提條件,遭到中方拒絕,遂作出報復舉動;稱之為挑釁,是因為日本選擇在中日關係已經進入低谷的敏感時刻,宣佈這一消息,明顯是向中國叫板,而且六十年代日本就有企業申請開採東海,但當時的日本政府都以「東海主權歸屬未定」為理由而拒絕。

 中日東海風波,只有三個解決辦法:一是外交談判,二是武力衝突,三是訴諸國際法院。武力不但將是中日的悲劇,而且在雙方關係持續惡化的情況下,很可能釀成兩國間更大、更為全面的衝突。相比之下,訴諸國際法庭是個可以考慮的辦法。

須開始法律訴訟可行性研究

 六十年代末期,當時的聯邦德國、丹麥與荷蘭曾圍繞北海大陸架產生爭議,聯邦德國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風波一直鬧到國際法院,最後在一九六九年由國際法院判決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勝訴。一九六九年以後,國際法院又有幾次類似的判決,都是援引六九年的判例。因此,從純法律技術角度看,中國勝訴的可能性很大。當然,不排除由於中日兩國案例的特殊性,在審理過程中會產生一些意外因素。因此,北京不妨組織力量,對訴諸國際法的可行性展開切實的研究。

 和平談判當然是最為理想的辦法。但通過和平談判求得解決的前提是,雙方都有足夠的政治智慧,從兩國關係的政治高度來認識問題,一如中國和印度在解決兩國邊界問題糾紛上的做法一樣,首先以政治方案替代專家層面的技術論證。從目前情況來看中日兩國似乎缺乏這方面的氛圍,尤其是日本明顯以東海事件為由頭向中國叫板。

評估外交談判籌碼和步驟

 但這樣說並非指外交談判之路已經完全堵死。相反在這一互動或角逐過程中,中國方面有必要設定最基本底線,同時設定幾套方案,最大可能地避免雙方短兵相接甚至是軍事對峙乃至衝突。

 根據日方的理據,去年十月日本同意中方「擱置主權,共同開發」建議後,向中方提出兩個要求,一是要求中方首先停止春曉油氣田的開採,二是向日方轉交中方的研究數據,半年後仍得不到中方回復才允許民間企業進入東海開採。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持續衝突,同時又有利於在未來外交鬥爭中獲得更多的籌碼,中方有必要對日方的這兩個要求進行仔細研究。

 筆者的觀點是,日方要求中方提供研究數據的要求純屬無理,研究數據的交流或部分共享必須以雙方共同開發的基本框架為前提;但暫停中方油氣田的部分開採工作,其可行性及對外交鬥爭的利弊得失,中方有必要進行重新評估。當然,即便暫停中方油氣田的部分工作,其對等條件是日方必須立即停止對民間企業東海開採的審批程序,然後雙方開啟談判。

 總之,在東海風波突如其來的關口,北京必須做好多手準備,既開始訴諸國際法院的可行性研究,又重新評估外交談判的基本條件和籌碼。軍事衝突雖不能完全排除,但放在中日關係全面惡化的大環境下,必須放在最後考慮。 (本欄每周六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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