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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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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8] 香港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制度

■廖子明 前特區上訴庭法官 中國法學會理事

 香港自稱「民主派」人士不斷重複說香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向普羅大眾鼓吹特區政府在法院仍在處理有關特首任期的司法覆核時提請人大釋法,「等同否定整個基本法架構基礎的三權分立」,以此刻意貶斥人大常委會在憲法與《基本法》下釋法的責任。但謊言重複一萬次仍是謊言,應予揭穿。

 首先,英國本身也不是清晰的「三權分立」(美國才可以說是)。英國最高主導法律權威是女皇、議會。其次,在香港實行殖民統治期間,港督才是真實的權力集中點,而終審權,是落在英倫的樞密院身上。回歸前,港人享有的現實民主、自由,與普通法概念推薦的民主、自由就算是相差萬里,也不能說!當日施行的是殖民抑制、苛刻政制。現已事過境遷,在談殖民統治時代情況,筆者不外以事論事。回歸前,除了殘酷的愚民政策,眾所周知香港當年實施的是「行政主導」政制,那就是港督、行政局(現行政會)統治凌駕於立法局(現立法會)和法院之上。最怪誕的是:香港所謂「民主派」還可以大放厥詞地留戀這個全世界都討厭的殖民政制。更難捉摸的是:特區現在是「行政主導」,為什麼自稱「民主」人士還嘮嘮叨叨地說是「三權分立」呢?

 所謂「民主派」不僅虛報殖民統治時代實質的政制情況,他們還誤導,甚至歪曲回歸後的憲制。當今,特區仍採用「行政主導」和應用《基本法》下新的憲制,淵源於中國憲法。現行的新憲制介入不同的遊戲規則。循現今的憲制與新的遊戲規則辦事,肯定是合憲、合法的。自稱「民主」人士並不理會特區政府在《基本法》下採取的行動(例如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反而以普通法概念否定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憲制權力與責任。

 特區的法治精神、民主自由是確立於《基本法》條文內,而《基本法》又是中、英共識及受港人接受的協議。既然《基本法》容許及指定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這個職責和義務時,怎可以說得是否定「整個《基本法》架構基礎的三權分立原則」呢?還有,最近的釋法是只針對中央與特區關係條款和中央依法應負責的事項條款。不釋法才是違反《基本法》,才是不履行法定職責,才是傷害法治精神。

 所謂「民主派」一直避開提及特區當今已應用中國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新憲制,現行法律下必然產生的新憲制肯定會與以往不盡一致。他們的居心如何?筆者絕對清楚這些所謂「民主派」人士憑空紙上談的普通法下最理想的民主、自由,以及所謂的三權分立,是意味著否定人大的釋法權。這些超然理論的民主、自由,是港人在殖民統台時代從未享受過的。所謂「民主派」人士持續以殖民統治時代空談的民主、自由,比較《基本法》下現實的措施,他們當然不難誤導港人,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混亂、糊塗地比較回歸前後的憲制會令社會陷入不正常、全無依據的政治討論,分散有關方面應對經濟發展的關注。筆者真的不得不批評、譴責一些所謂「民主派」人士,質疑他們是否意圖把特區演變為一個反中央的基地。(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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