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香港何來「三權分立」?
■李 直
每次人大依法行使具有終決效力的釋法權,某些資深大狀自然覺得損害了他們的權威地位和既得利益,聲嘶力竭地扣上「干預司法,破壞法治」的惡名,祭出維護香港從來就不曾存在過的「三權分立」,恐怕是要維護他們自身的利益多於維護法治精神。
近日,大律師公會指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是否定三權分立。這實在是有違事實,曲解香港的政治制度,有誤導視聽之嫌,因為香港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三權分立。
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
當初,在制定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基本法的時候,「一國兩制」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就一錘定音地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全盤西化」,「現在如果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因此,在設計香港回歸後的政治體制,就排除了三權分立,而肯定了行政主導的原則。基本法既給行政長官明確定位,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區首長,同時又是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基本法還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意味著中央授權特首管理香港,特首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這些的規定和設計,都體現了行政長官的權威和崇高地位,是行政主導原則在基本法中的具體落實貫徹。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盡力推進和維護行政主導的實現,而不應越權挑戰和抗衡,阻礙行政長官依法施政,令出不行,陷於過多的無謂政爭,破壞社會和諧,令香港的發展停滯不前。
回歸前實行港督獨裁制
即便是在回歸前,在港英政府管治下,香港也從沒實行過三權分立。大律師們不妨翻查一下回歸前兩份香港「憲法性」文件--《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其中《英皇制誥》規定「香港總督是英皇在香港的代表,由英廷任命,代表英皇處理香港事務,兼任香港的三軍總司令,是香港地區的最高首長」,「港督擁有領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有權以香港最高首長的身分,主持香港立法和行政兩局的會議,有權決定和同意立法局所通過的法案,並在立法局的同意和指點下制訂法例,有權在必要時解散立法局」。由此可見,港督擁有極大的權力,不僅是港英政府的首長,又是香港立法機關——立法局的主席,集行政、立法權於一身,又何來分立呢?
《英皇制誥》規定了英皇對香港擁有立法權,「英皇隨時可以廢止、更改或修改《制誥》」,「英皇對香港保留頒佈法律、否定現行法律的絕對權力」,「總督與立法局制訂的任何法例應與皇室不時頒發的訓令和樞密院所包含的有關指示精神一致,不得違背」。而《皇室訓令》則是以英國皇家名義制定,對香港總督和港英政府發出的一系列指示與命令,主要是從組織細則上對《英皇制誥》加以解釋,以補充《英皇制誥》的不足,作過多次的修改,這不是對《英皇制誥》作出「釋法」又是什麼?
所謂三權分立恐怕是某些資深大律師一廂情願的空中樓閣,又或是掩飾他們不服人大釋法的藉口罷了。明明人大行使基本法賦予對基本法條文的最終解釋權,對基本法條文含義不清晰的地方作出解釋,合法合憲,理所當然,大律師們偏要歪曲為干預自治,破壞法治,只怕大律師們內心仍視《英皇制誥》、《皇室訓令》才是他們的「基本法」,樞密院的解釋才是最具權威,不可抗辯的最終判決!
行政主導不應變「司法至上」
在普通法體制下,尤其是在英式法制中,法官實際上是法的創造者,通過法官的判案來指導整個法律的實踐。而法官首先必須是大律師,大律師是法官的基礎,大律師和法官是同一職業的不同階層,他們是法律實務家,對法律操作所需備的知識與技術享有獨佔權,控制著法律秩序與法學教育,是社會極少數的精英,地位尊貴崇高,不可侵犯。在今日香港司法覆核日益泛濫的情況下,事必請求法官定奪,大律師出謀劃策,令行政主導變為「法官治港,大狀治港」,未免越俎代庖。在涉及香港和中央關係,關乎香港重大利益的問題上,香港的法律實務家在作出最終判決前,按基本法規定本應先徵求中央的意見,可又何曾見過他們心甘情願地提請人大釋法?
大律師們還是應參考歷史,面對現實,別作非分之想和事,腳踏實地,發揮聰明才幹和淵博學識,為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制的磨合溝通多作努力吧。(文匯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