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改革專業責任制
■余若薇 立法會議員 資深大律師
香港現時法律,應負法律責任的被告之間有「共同及各別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即各被告除了要負上自己的責任外,亦需兼負其他被告人的責任,直至原告取得十足賠償。這個制度的精神,是要保障案件中的受害人,但亦會因而對一些被告造成不公平。比方說餐廳內有食客打架,餐廳東主就被毀壞之物件及生意損失以民事追討賠償,法庭判被告甲負六成責任,被告乙四成;但被告甲潛逃,被告乙便要作十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最終賠償的比例不是按照各被告失誤的輕重,而是視乎其經濟負擔能力。
早前添喜大廈小業主的遭遇,正是這種情況。大廈的簷篷塌下引致傷亡,法團小業主根據法庭的判決,賠償了自己負責的15%,然而應負上大部分責任的酒樓東主不知所蹤,最終所有小業主要再兼負餘下的責任,苦業主可能因而喪失唯一居所。
除了小市民外,「共同及各別責任」對專業界別亦有極大的影響。現時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及核數師等,多以合夥形式經營業務,受到「共同及各別責任」制度約束。假如其中一位合夥人在業務上導致任何第三者蒙受損失,該第三者有權同時向其他所有合夥人索償。換言之一個專業人士,即使自己沒有犯錯,卻有可能因其他合夥人的過失而傾家蕩產。亦因為這些潛在風險,令專業界購買責任保險的收費飆升,增加營運成本。雖然可以用有限公司形式經營,避免這些情況,但公司法的一些規定,卻又限制了部分行業如會計師營運的彈性。
隨著市場全球化,跨區性的專業合夥越來越多,涉及的風險也越來越高,保險公司也難以負擔全球性的天文數字索償,因「共同及各別責任」而要求每位合夥人承擔全部責任已不合時宜,遂演進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法律責任制之合夥成員,只需負有限的法律責任,無須單憑其合夥人身份,而為彼此的作為負責。這個制度結合了有限公司的有限法律責任的特質,及普通合夥的內部組織靈活性,申索人則仍然保留向有限責任合夥,及被指有違職責的個別合夥人追索的權利。
不少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新加坡及一些歐盟地區已進行改革,為專業界引入有限責任合夥制,英國更將此制度開放予所有行業採用。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也應該改善現行的專業責任架構,以應付跨境經營衍生的各種風險,否則長遠會損害本港對專業人才的吸引力,亦削弱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現正參考英國、美國紐約州及澳洲新南威爾士州等地的經驗,研究如何引入新制度。
有限責任合夥的另一優點,是有助促進公眾對香港整體企業管治的信心。一直以來,專業界各個公會透過內部監控、管理風險及守法循規等方式推動優良企業管治。然而香港的專業責任制度,亦應與現時所處之金融、經濟及訴訟環境同步發展;跨境交易及商貿越國際化,帶有訴訟性的營商環境亦將更普遍。政府應盡快就專業責任制度改革進行全面諮詢,帶領香港的專業責任制與時並進。(本欄每周一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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