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8] 基本法確立的政制非「三權分立」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大律師公會四月十四日對特區政府作出被稱為「歷來最嚴厲的批評」,聲稱署理特首要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此舉不單否定整個《基本法》架構基礎的三權分立原則,更不尊重法治」。
《基本法》架構基礎的原則肯定不是三權分立原則。鄧小平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六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時早已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也不適宜。」
事實上,一八四三年四月五日英國向其香港總督頒發《英王制誥》,六日又頒發《王室訓令》以來,香港九七前百多年來所實行的政治體制既不是英國式的議會民主制,也不是美國式的總統制,根本不是什麼「三權分立」,而是典型的港督集大權於一身的殖民獨裁統治制度。
《基本法》其所確定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制度,而是以行政主導為重要特徵的「行政長官負責制」。其特點是: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這與三權分立的觀點只強調互相制衡是不相同的,其強調的是互相配合,以設立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行政會議來加強相互配合,強化行政主導。
行政長官依《基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其據此要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完全是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合憲合法合程序。補選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涉及《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釋,而這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法律解釋權的範圍,而不屬於司法機關覆核權的範圍。署理行政長官因而向國務院要求提請人大釋法,正是其履行《基本法》賦予之職責,維護香港法治之舉,怎能說是「不尊重法治」呢?(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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