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9] 「大狀」為何不依法論法
——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上街反釋法的反思
■陳振東 全國政協委員
其實所謂「二五之爭」,說到底就是一個如何理解和對待基本法的問題。相較於中央的開明、開放與耐心,港人不妨捫心自問:回歸八年,本港部分立法會議員、部分法律界人士,到底有沒有如過去對待「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對待英國人制訂的「普通法」、對待唐寧街十號那樣去理解和尊重基本法、理解和尊重新的香港法制、理解和尊重中央政府?答案恐怕是不言而喻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不到兩周的時間內先後兩度南來,聽取包括八十多位香港法律界代表在內的香港各界人士對人大釋法的意見,誠意可嘉。事實上,無論是喬曉陽的專程南來,還是國務院港澳研究所與香港文匯報專程在北京為基本法十五周年舉辦的研討會上,多位內地法學界權威以及前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的發言,都十分誠懇地闡明了有關剩餘任期的法理依據,以及釋法的無可避免。如果本港法律界人士對這些發言以及所表達的觀點能夠虛心聆聽、認真思考,相信距離是可以拉近的。
兩度南來體現中央誠意
平情而論,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法擁有全面的解釋權,何況有關特首的任命,本就屬於全國人大才有權加以解釋的範疇。前特區上訴庭法官、中國法學會理事廖子明先生指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不僅是香港主權、治權、政權回歸,同時還是特區法制的根本規範轉移,《基本法》正是於當日施行。他還強調指出,人大常委會是個政治性的立法機關。普通法不能容忍立法機關擁有最高解釋權,可是香港法院的審判權是來自中國憲法引入的《基本法》,而且《基本法》對於香港是授權不是分權。何況《基本法》更是全國性的法律,以確保國家主權得以在香港體現。所以,除了香港特區法庭、法院與中央的隸屬關係,特區還要接受終審權與釋法權的隔離,後者的權限,正正在人大常委會管轄下。廖子明先生的看法,無疑是基於事實,合乎法理的。
不過,即使是權有所屬,法有可依,喬曉陽等人大法工委的首腦此番南來,依然強調自己是抱著「就法論法、以法會友」的目的,來與香港法律界同仁座談、討論、溝通的。這種真誠相待、愿意在學術層面與香港法律界同行共同切磋,以求真理的做法,不但反映出中央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不惜就自身應有權力的施行反覆做解釋工作,而且也進一步證明了回歸後的香港同胞,包括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視。
妖魔化人大釋法的背後
無疑,香港回歸雖說已近八年,但由於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法律傳統不同,兩地法律界對基本法一些條文的理解不時發生意見分歧,這是十分正常的。香港實行普通法,而且是英國式的普通法;內地實行成文法,而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成文法,兩地法律差異如此之大,在共同面對基本法這部既是全國性法律又是香港憲制性法律時,不可避免地會對其中某些條文的含義產生意見分歧。其實,可以說任何法律在實施中都會有不同意見的爭論,而正是因為這種不同意見的爭論,才不斷地推動世界各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然而,香港的部分法律界人士,尤其個別喜歡「魔鬼化基本法」的大律師,卻往往玩弄以普通法對抗基本法、否定基本法的花招。在這些所謂民主派「大狀」的眼裡,有的只是普通法,根本沒有基本法。他們動輒利用自己「大律師」、「律師」的光環,利用部分市民對基本法的不了解,危言聳聽,顛倒是非,誤導市民。但凡讀過基本法的人都知道,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載於基本法第158條,是憲制安排的一部分,也是基本法的重要內容。那些號稱精通法律的所謂民主派人士竟可以攻擊人大釋法即破壞基本法,是香港「法治已死」,還要著黑衣遊行示威。這種指鹿為馬式的表演,所追求的,難道真是對法治的尊重?對自身專業的執著?
英國大狀何曾為反歐盟走上街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最近的考證指出,世界上一個普通法地區轉變成為大陸法法域的組成部分,香港並非第一例。普通法的發源地英國,才是第一例。英國的普通法觀念和制度可謂根深蒂固,歐洲大陸國家則長期實行大陸法系。但一九七二年英國決定加入歐洲共同體,即現在的歐盟後,隨之而來的是一系列憲制的變革以及由此引發的對傳統普通法的衝擊。「入盟」以前,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現在,英國法律界不得不承認歐盟通過的法律高於本地立法。
而且,根據《歐共體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關《羅馬條約》和歐共體制定的法律(相當於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歐洲法院,不屬於英國原來的終審機構—上議院。歐洲法院對《羅馬條約》和歐共體法律的解釋,英國各級法院必須遵守執行。這和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由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香港法院對於人大釋法也必須以此為依歸來判案,十分相似。唯一一個顯著的不同之處是:香港因回歸祖國而取得了原來沒有的司法終審權,而英國則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英國人現在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儘管英國人一開始對歐洲「中央」釋法也很不適應,但是並沒有激烈反對,而歐洲法院也我行我素,頻頻釋法,並沒有因為有反對聲音就不再釋法。
英國人最終接受歐洲「中央」釋法,並認為這是「公法革命」的必然結果,已經成為英國法律制度新的有機組成部分。可我們又何曾看到歐洲「中央」法院每一次釋法,倫敦就有很多自認只熟悉普通法、不理會大陸法的大律師、律師穿著黑衣走上街頭,大聲疾呼「英國的法治已死」,號召人民群起抗爭,反對「釋法」?
喬曉陽之外的第四點主張
因此,筆者十分贊同喬曉陽先生在深圳與法律界座談時開宗明義提出的三點主張:
第一、在法言法。第二、「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應當以一種新的法治觀和新的思維方式來看待,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軌道內來處理,不能簡單化。第三、理性溝通,擺事實講道理,有理說理,以理服人,不能情緒化。
不過,筆者認為除了上述三點之外,還得再加上一點,就是要藉此機會,在香港開展更大規模的學習基本法、普及基本法活動,讓更多市民能夠真正認識、掌握基本法。也只有這樣,才能使那些一而再、再而三打著法律界旗號,不顧專業道德混淆是非,「魔鬼化基本法」的人,再也沒有市場。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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