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0] 許崇德:六大理由將提交港終院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鍾雪冰19日電】應特區政府邀請,許崇德、廉希聖兩位內地著名法學家,將於本月底前到港,就立法會議員提出的基本法53條司法覆核一事,向本港終審法院提供證詞。許崇德向本報表示,他的證詞將基於不久前闡述的關於特首剩餘任期的六點理由。
月杪偕廉希聖來港
此間知情人士向本報透露,原基本法草委許崇德、廉希聖作為香港基本法起草的兩位重要參與者,了解並熟悉當年起草基本法53條的全個過程及立法原意,因而成為特區政府在司法覆核問題上的主要證人。
據了解,依據本港有關司法規定,兩專家將親赴本港終審法院,宣誓和提交證詞。兩位教授將於近日啟程,於月底前到港完成作證。
許崇德對本報記者表示,他將在證詞中簡要闡述53條立法原意,以及新的行政長官執行剩餘任期的主要理由。
為港府到終院作證
而不久前本報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合辦的「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15周年研討會」上,許崇德教授在發言中明確指出了新的行政長官執行剩餘任期的六大理由。
他指出,首先,行政長官固然需要某一位個人(他或她)擔任,但在基本法中規定的行政長官,首先是一個國家機構,是特區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
第二,1990年基本法頒布前,全國人大將「產生新的一屆行政長官」修改成「新的行政長官」是含有重要意義的實質性修正,表明尚未終結的「原來的一屆」仍在持續中,只不過半途換人而已。
第三,基本法第四章雖未規定特區政府(行政機關)的每屆任期,但由於行政長官就是政府首長,而行政長官的任期是五年。由此可見,特區政府的每屆任期也應是五年。
第四,以內地的做法看,無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等領導機關,都不以個人的進退,而是以憲法規定的該機關的每屆任期作為單元。
第五,起草基本法第四十六條過程中,曾參考美國的情況。雖未採納副特首的建議,但以規定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的辦法,解決行政長官缺位時期剩餘任期的填補問題。
第六,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明示了第三屆行政長官的選舉應在2007年。
許崇德表示,今次向本港終審法院提供的證詞將涵蓋上述主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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