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4月20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4-20] 心魔作祟 還是另有原因

 45條關注組的大律師議員昨日發起「法律界反釋法遊行」。他們聲言要維護法治,實際上卻是對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不尊重,是對香港新憲制下法治的不尊重。一些法律界人士對回歸後的新憲制一直採取抗拒的態度,不願意接受基本法是根據國家的大陸法體系制定的現實,堅持用普通法而不是大陸法的角度解讀基本法,並三番五次發起反釋法遊行。他們這樣做,不僅缺乏新憲制下應有的法治觀念,而且會在理解基本法的含意方面產生更多的爭拗,因而會帶來更多的釋法。

 回歸後的香港,講法治首先就是要講按基本法辦事,包括尊重基本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這是尊重和維護法治的應有之義,不存在破壞法治的問題。雖說普通法在香港回歸後繼續適用,但這必須是以不抵觸基本法為前提。這在基本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有任何普通法的解釋方法同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相抵觸,這種方法肯定不能成為特區法律的一部分。顯然,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要求完全按照普通法方法解釋基本法,既行不通,也不是新憲制下應有的法治觀念。

 事實上,一個普通法地區轉變成為一個大陸法法域的組成部分,英國早於香港。英國儘管普通法觀念和制度根深蒂固,但當其於1972年決定加入歐洲共同體即現在的歐盟之後,就開始接納屬於大陸法系的歐盟成文「憲法」,及其與之相伴隨的「釋法」。儘管英國人對歐盟「中央」頻頻釋法開始很不適應,但是並沒有激烈反對,更沒有大律師、律師組織一身黑衣走上街頭抗議。作為普通法「祖家」的英國,都能夠通過磨合坦然接受歐盟的「憲制性釋法」,而跟隨英國確立普通法的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卻堅持抵制新憲制,拒絕以法論法,視基本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為無物,一而再、再而三地採取遊行的方式反對釋法。這是偏見太深,政治心魔作祟,還是另有原因?值得有關人士反思。

 人大只是在對基本法條文的理解出現爭拗時,才需要釋法。香港法律界人士如果能夠適應憲制的變化,多了解國家的憲法體系及基本法,在討論基本法條文的含意時,持開放的態度,即使有分歧也不難解決,無須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相反,如果部分法律界人士偏守普通法一面,在基本法的理解方面爭拗不斷,提請人大釋法的可能性就越大。香港法律界人士有責任避免這種局面出現。(文匯社評)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