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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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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0] 選委會組建日期應撥亂反正

■宋小莊 博士 法學專家

 對於政府只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條有關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而不修訂第8條有關選舉委員會存續期間的規定,筆者感到難以理解。

選委會解散後兩大問題

 如不修訂,則選委會將於今年7月13日解散,可能引發兩個更大問題:(一)如繼任行政長官在7月10日產生後,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又出現缺位,無法舉行補選。(二)如7月10日的補選因意外或人為因素未能舉行,在7月13日選委會解散前未能完成,則在9月11日代理行政長官期滿後將出現權力真空。

 從分析媒體資料,知道政府已有對策:(一)對第一類風險,政府計劃提前成立新一屆選委會。(二)對第二類風險,政府打算讓中央政府作主,例如通過協商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選委會須與行政長官配套

 雖然此種對策均屬假設,筆者卻不敢苟同:(一)選委會既有屆數任期,就須與它所選舉的行政長官配套,不能錯配。既不能以本屆選委會選舉有五年任期的第三任行政長官,也不能以下一屆選委會選舉具有第二任行政長官剩餘任期的繼任者。

 (二)行政長官的產生涉及中央。如7月10日選舉不成而可能出現權力真空,中央不會袖手旁觀。但如因為特區當年誤把選委會選舉議員而組建的日期當作選舉長官而組建的日期,而讓中央承受此後果,似乎說不過去。

 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上述條例當年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雖然未被發回,但並不意味著沒有問題。也許當年常委會認為選委會成立日期早一天晚一天是自治範圍的事務,就沒有發回,亦未可知。

董建華若晚一周辭職產生的問題

 當時誰會想到董先生會以健康理由辭職呢?假如他不在3月10日辭職,而是晚一周辭職,則補選將於7月17日舉行,而選委會早於7月13日解散,問題馬上發生。雖然董的辭職無法預料,但《基本法》附件一對行政長官出現缺位、辭職情況並不是沒有考慮的。從蕭蔚雲教授的著作可以看得出來,他多次寫道,選委會五年任期就是設想到行政長官出現缺位而需要補選的情況。被鄧小平譽為「偉大的法典」的《基本法》(附件也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並非如此不濟。但香港特區對選委會的實施卻出現問題,竟然無法處理假如董先生晚一周辭職的情況,這在有相當執政能力的法治社會是不應當出現的。

組建日期應是2002年1月1日

 僥倖的是,根據1996年3月24日籌委會《關於設立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第七條的規定,臨立會的工作順延至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時間不超1998年6月30日。這樣使第一、二、三各屆立法會比《基本法》的設計晚一年成立。如沒有臨立會,則第二屆立法會在1999年產生(第一屆任期只有兩年),按照政府的邏輯,選委會則要在1999年7月14日組建,而不是2000年7月14日了。照此推算,五年任期的選委會早於2004年7月13日解散,董先生在2005年3月10日辭職即已形成憲政危機。難道《基本法》如此不堪碼?不是的,是香港特區混淆選委會依職能而組建造成的。現在應當是撥亂反正把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委會的組建改為2002年1月1日的時候了。(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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