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0] 人大釋法無損香港法治
■馬 渝
《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國務院已經宣佈,接受特區政府的請求,提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特首任期問題對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香港大多數市民支援特區政府的決定,認為除此之外,不能解決任期爭議,無法確保特首選舉如期依法舉行。但也有個別「民主派」議員反對釋法,稱人大釋法衝擊「一國兩制」,損害香港法治。筆者認為,事實並非如此。
香港回歸後,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的法律地位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憲制性法律為基本法,香港地區其他所有法律皆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成為香港法治中必不可小的組成部分,而不是香港法治之外的東西。人大常委會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主動釋法,或在香港法院提請下或在特區政府的提請下釋法,都是依法行事。1999年,在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內有關居港權的條文作出解釋時,代表居港權人士的張健利大律師曾經稱,基本法158條規定,只有在特區終審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並涉及非特區自治範圍的內容,才有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故人大常委會「不應破壞這個規定」,在特區政府提請的情況下釋法。但終審法院在判決時強調,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在任何情況下行使,均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裁定張建利的上述論點不能成立。
這次,特區政府為了確保補選特首選舉依法和如期進行,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這不僅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也是香港憲制和法治的要求。基本法規定,特首出缺後應在六個月之內選出新特首。但在過去數周,社會上對新特首任期問題產生了嚴重分歧。儘管內地法律專家、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和特區政府再三解釋並提供了相當充分的理據,明確指出補選特首任期應為「剩餘任期」二年,但社會上仍有部分人士堅持五年任期的說法。個別「民主派」議員還就此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如果司法程式一經展開,由初審到上訴至終審法院,一系列程式需要較長的時間,其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變數,極有可能讓新特首選舉成為「領匯」事件的翻版。社會上也還存在著其他意見,但除政府主動請求釋法外,沒有一種方案能夠確保特首選舉如期進行。在可能出現憲制危機的緊急形勢下,根據基本法43條(特首是香港特區首長和代表,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與48條第二款(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的規定,作為有責任、有承擔的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釋法是順理成章的事。
需要明確的是,人大釋法不是修法,也不是創設、補充法律規範,而是依據法律規定,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對有關法律條文中不夠清晰的地方作出解釋。這種解釋,不僅可釐清有關條文,使社會各界正確理解和執行基本法,而且可進一步明確香港與內地的關係,進一步促進兩地法學理念的融合,減少爭拗,維護社會的穩定。特區政府宣佈提請人大釋法後,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和惠譽國際均發表意見,認為釋法不會影響基本法,不會影響對香港的評級。這也說明,人大釋法無損香港法治。(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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