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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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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0] 「英國入盟」與「香港回歸」

——「主權革命」帶來的憲制變革和法制嬗變

■王振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清華大學教授

 在世界範圍,一個普通法地區轉變為一個大陸法法域,香港並非首例,英國應是第一例。1972年英國加入歐盟後有了某種程度新的成文憲法。隨著「憲制革命」,英國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以致於現在英國人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如同歐洲「中央」釋法沒有損害英國的普通法和法治一樣,人大釋法也不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和法治。而香港普通法亦一定能很快適應新的憲制,能夠很快與《基本法》成功磨合銜接。

 一九九七年七月中國恢復對香港地區行使主權,長期實行普通法的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中國的法律制度則具有鮮明的大陸法系(又叫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特徵。作為特區憲制性法律的《基本法》開始生效。對於香港來說,九七回歸意味著「主權革命」。根據著名政治學家、哲學家凱爾森(HansKelsen)關於「基本規範(basicnorm)」的理論,一個社會的「主權革命」必然帶來「基本規範」的變化。他所說的「基本規範」實際上就是指一個社會的憲政秩序,也就是法統。當一個地方的「基本規範」也就是憲政秩序發生變化時,必然會帶來極大的社會震動,對公眾習以為常的法律制度帶來巨大的衝擊。法律界需要一段時間去適應「主權革命」和憲制變革所帶來的新變化。香港社會尤其香港法律界目前就處於這種狀況。在世界上,一個普通法地區轉變成為一個大陸法法域的組成部分,香港並非第一例。據我所知,英國才是第一例。英國是普通法的發源地,普通法的觀念和制度可謂根深蒂固。歐洲大陸國家則長期實行大陸法系。基於政治和經濟上的原因,一九七二年英國決定加入歐洲共同體,即現在的歐盟(EU)。加入歐盟就必須放棄英國的部分主權,對保守的英國人來說,這完全是一場「主權革命」,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憲制的變革以及由此引發的對傳統普通法的衝擊。就「英國入盟」與「香港回歸」所帶來的「主權革命」以及由此引發的憲制變革和對兩地原有法制的衝擊,我們可以做以下比較。

英國和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均發生變化

 一、英國和香港都發生了「主權革命」。英國和香港憲制和法制發生變化的原因都是因為「主權革命」,英國是因為加入歐盟而自願讓出部分主權,香港則是因為中國恢復行使主權。不同之處是英國原來就是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而香港原本就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二、英國和香港都發生了「公法革命」,兩地的憲制性法律都發生了根本變化。在英國,「入盟」後有了某種程度新的成文「憲法」,即《羅馬條約》和一九七二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歐共體法》。英國堅持了數百年的最重要的憲法制度「議會主權」和「議會至上」被「主權革命」動搖了,「入盟」以前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是最高的,現在英國法律界不得不承認歐盟通過的法律高於本地立法。因此,英國著名法學家韋德(WilliamWade)把「英國入盟」稱為一次「公法革命」。英國《經濟學家》也評論說:「歐洲共同體成員的身份將議會主權吹出了一個洞」。在香港,由中國制定的《基本法》取代了原來的《皇室訓令》和《英皇制誥》,成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俗稱「小憲法」,其效力凌駕於香港所有其他法律之上。以前權力和合法性來源於英國,現在一切權力和合法性要來源於中國。這其實也是一場「公法革命」或者叫做「憲制革命」。

「中央」釋法是「公法革命」必然結果

 三、英國和香港都由各自的「中央」行使憲制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儘管英國和香港的法院都有權解釋新的憲制文件,英國法院有權解釋《羅馬條約》和歐洲的立法,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香港法院被授權解釋《基本法》。但是,兩地法院對新的憲制文件都沒有最終解釋權。根據《歐共體法》第三條的規定,有關《羅馬條約》和歐共體制定的法律(相當於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歐洲法院,不屬於英國原來的終審機構—上議院。歐洲法院對《羅馬條約》和歐共體法律的解釋,英國各級法院必須遵守執行。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則由中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香港法院對於人大釋法也必須以此為依歸來判案。一個顯著不同之處是,香港因回歸祖國而取得了原來沒有的司法終審權,而英國則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英國人現在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何勤華主編:《英國法律發達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6頁。)儘管英國人一開始對歐洲「中央」釋法也很不適應,但是並沒有激烈反對,而歐洲法院也我行我素,頻頻釋法,並沒有因為有反對聲音就不再釋法。英國人最終接受歐洲「中央」釋法,認為這是「公法革命」的必然結果,這已經成為英國法律制度新的有機組成部分。在英國,很難想像歐洲「中央」法院每一次釋法,倫敦就會有很多大律師、律師走上街頭抗議,反對「釋法」!

怎能苛求人大以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

 四、英國和香港都不可以用普通法的方法解釋新的憲制文件毫無疑問,對於新的憲制文件,在「入盟」或者「回歸」之初,英國和香港法律界都習慣於用普通法的眼光來看待,他們很自然地傾向用普通法的解釋方法來解釋這些新的憲制性法律,這是可以理解的。英國的律師和法官最不能適應的就是,在法律解釋問題上他們遇到了很大的困難。一般來說,英國法院對制定法的解釋強調法律規則的「明顯含義」,而民法(大陸)法系的法官則傾向於「目的論」的解釋方法。(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289頁。)英國加入歐共體後,有的英國法官支持民法法系法官的解釋方法,但有的卻持反對意見。J.E.Levitsky,The Europeanization of the British LegalStyle。)經過激烈的鬥爭和長時期的磨合,英國法律界最終不得不放棄用傳統的普通法來解釋《羅馬條約》和歐洲的立法,而採取歐盟大陸法的方法來解釋這些法律。顯然,《羅馬條約》以及歐盟議會通過的法律都是根據歐洲大陸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僅僅用普通法來解釋是不行的。談到這個問題,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勳爵說:「法官不要按照語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語法結構去理解和執行法律,他們應該本著法律語言詞句背後的立法者的構思和意圖去行事。當他們碰到一種在他們看來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詞句的情況時,他們就要靠尋求立法機構的構思和意圖,尋求立法機構所要取得的效果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然後他們再解釋法規,以便產生這種預期的效果。這意味著他們要填補空白,要理直氣壯地、毫不躊躇地去填補空白。」他還說:「我們一定要採用新方法。正像所謂「入國問禁、入鄉隨俗」,在歐洲共同體中,我們就應該按照歐洲法院的方式行事。」(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法律出版社,Butterworths,24-25頁。)《基本法》是中國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延伸和拓展,是憲法的子法,它不可能脫離中國憲法發展出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哲學。理解《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能不考慮《基本法》制定的這個憲制背景,不能不考慮中國的憲法解釋理論和實踐。特區行政長官是根據中國法律產生的一個中國的政府職位,毫無疑問應該按照中國法律解釋的方法來理解其任期問題。香港法律界是否也嘗試從大陸法系的角度來解釋一下《基本法》?而且,英國律師顯然不可能苛求歐盟「中央」法院用普通法來解釋新的憲制文件。我們又怎麼能苛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定要以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呢?

「填補(法律)條文間的空白」

 五、大陸法系的法律解釋可以「填補條文間的空白」大陸法系的法律解釋,「是英國法院從未做過的。它不重視條文的實際辭句。它填補條文間的空白,它做了它認為應該盡力去做的事。它的作用與其說是解釋者,倒不如說立法者。它的一切都使守舊的英國人感到震驚。」(丹寧勳爵:《法律的未來》,法律出版社,Butterworths,333頁。)同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也不同於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既然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兼立法機關來解釋法律,它如果「填補(法律)條文間的空白」,那是不奇怪的,就像一九九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所做出的解釋一樣,填補了《國籍法》沒有規定香港人國籍問題的空白。人大解釋中國刑法等法律也帶有同樣的特點。

人大釋法是香港新法治當然組成部分

 六、「主權革命」、「公法革命」不損害本地的普通法和法治「主權革命」或者叫做「公法革命」、憲政秩序的轉變並不影響兩地的法治,兩地都繼續保留自己的普通法。英國可以說已經成功地把本地普通法與新的憲制文件銜接起來了,基本完成了二者的磨合。儘管有了新的「中央」釋法,而且本地法院也不得不試著像歐洲法官那樣來解釋新的憲制性法律,但是英國的普通法、英國的法治並不因「中央」釋法和「公法革命」而受到傷害,英國的法治仍然「健在」。丹寧勳爵說,歐洲法院的解釋「不是取代英國的法律。它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要廢除與之相抵觸的另一部分法律」……「現在必須把這種解釋告訴英國所有的法院。這條解釋適用於本案,也適用於以後任何類似的案件」(《法律的未來》,340頁)。既然歐洲「中央」釋法是英國新法制的一部分,當然就不是對英國法治的破壞了。同樣,人大釋法也不會損害香港的法治,原因也是它不是取代香港的法律,而是已經成為香港回歸後新法治的當然組成部分。香港法律界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法治,對此中央是充分理解和支持的。沒有法治,就沒有香港的繁榮穩定。難道中央不希望香港繁榮穩定嗎?顯然不是。中央對維護香港法治的決心,絕對不亞於香港的大狀們。況且,整個國家也正在進行偉大的法治建設,怎麼可能會做出損害香港法治的事情?我堅信,就像歐洲「中央」釋法沒有損害英國的普通法和法治一樣,人大釋法也不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和法治。香港普通法一定能很快適應這新的憲制,能夠很快與《基本法》成功地磨合銜接。

結論

 英國法律界一開始對「主權革命」以及由此帶來的憲制改革也是堅決排斥的,他們接受「英國入盟」的政治事實,但是不能接受由歐盟法院對憲制性法律和歐盟立法的最終解釋權,他們也不能接受必須按照歐洲大陸人解釋法律的方法來解釋新的憲制文件。但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最終英國人接受了、適應了。香港回歸帶給香港社會的震動,不亞於「英國入盟」給英國帶來的震撼。根據《基本法》,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得以保持基本不變。但是,如何把原有普通法與新的憲制銜接起來,這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尖銳的任務,在這個艱難的磨合時期,香港法律界從原來普通法的角度來解釋《基本法》,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們也必須以積極的態度來應對挑戰。我們接受香港回歸,就沒有辦法不接受由於回歸而帶來的「公法革命」和憲制的根本變化。丹寧勳爵說:「如果我從英國律師的角度去看他們(歐洲法院解釋法律)的工作,我將提出許多批評,但如果我從一個善良的歐洲人的角度去看他們的工作,我就會認為他們已經為歐洲人做了而且正在做大量的事情。當我考慮未來時,我希望我們支持該法院所做的及正在做的一切。我們應該不再用英國人的眼光去看待它。我們應該努力消除過去的分歧,竭盡全力地去建設以範圍廣泛的共同體法為基礎的新的歐洲同盟。」「正如以前我說過的一樣:條約就像湧進各條大江之口的海潮,它沿江而上,大有不可阻擋之勢。」(《法律的未來》,342頁。)「英國入盟」讓丹寧勳爵意識到自己不再僅僅是英國人,而且也是一個歐洲人了,應該逐漸學會「從一個善良的歐洲人的角度」去看問題。我們除了以香港人的身份從普通法的角度來看《基本法》,是否也像丹寧勳爵那樣換位思考,從一個中國人的角度、用大陸法系的理論來嘗試一下理解《基本法》?因為我們既是香港人,也是中國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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