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8] 翠袖乾坤:愛情協議書
翁靜晶
愛人結婚了,新娘不是我!愛的反面,本就是恨!娛樂圈最近期的喜事,該數黎美嫻出閣,本是樂也融融,惜在結婚前夕,新郎與舊愛之間,又涉及了高等法院官司,實美中不足。事緣是,新郎原本答應前女友,在十五年內每月向她支付六千至八千元,以便女方置業,更簽下一張一百六十五萬多元「協議」。女友年初突發律師信,要求他一筆過清付逾百萬元「尾數」,男方於是入稟法庭,要求判協議無效。
他的理據是,對方並沒付出合約代價,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所以合約無效。昔日,富豪趙世曾被已分手女友「追債」的案件中,亦曾引用此理論。
當年,趙與女友簽定了「愛情協議書」,一旦趙逝世,或二人分手,女友可以得到若干資產。
兩人後來分手,女方將協議書交由律師跟進,才得知協議原來不具法律效力。合同法的精神是「對價與承諾」,雙方要向對方提供具經濟價值之物,合約才成立,哪怕是一元也可以。而「愛」與「情感」(love and affection),不能量度實質價值,法律視之為「沒有經濟價值」之物,任何一方即使提供之,也不可以此完成合約。
趙的女友不得要領,該案件結果以庭外和解收場。
在外國,有一種類似趙和女友所訂的合約,叫「婚前協議書」,在美國、中國及澳門特區等地屬於合法。不過,仍要二人正式結婚方可有效。「婚前協議書」常被荷里活明星所用,倘若離婚,可省卻了財產分配的爭議。
有人認為,未結婚已計劃好離婚問題,是不可思議的事;既不信任婚姻,倒不如獨身罷了。正因為「婚前協議書」有違「婚姻神聖」的立場,英國及香港法律,對之均不予承認。
理智和感情的角度,實難定論哪一種法制為佳。但無論如何,這類協議在香港沒有法律效力,若有類似案件,最終亦只能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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