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8] 釋法通過專輯.長毛立會撕《基本法》遭嚴斥 放大圖片
【本報訊】(記者 明言)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再次在立法會內演鬧劇,他在昨日辯論預算案時突然按鐘發言,並在會議廳內展示「道具黑箱」,聲言要抗議人大釋法「黑箱作業」,令會議被迫中斷。主席范徐麗泰批評梁國雄「極不檢點」,指他有意識地破壞議事規則,一度休會並要求他離開會議廳,唯他充耳不聞。范太表示「極度遺憾」,強調今次是個別議員不遵守《議事規則》,希望市民諒解。
梁國雄早有準備再一次擾亂立法會會議,在進入立法會大樓前首先在示威區內燒毀新年度財政預算案文本,並向在場記者「事先張揚」他將於下午3時正,即人大常委會公布釋法決定時「有行動」。
及至下午2時許,議員正辯論由民主黨何俊仁提出的預算案修訂動議時,梁國雄將一個黑色紙箱抬進議事廳並按鐘發言,經范太批准後,他在座位上一躍而起,聲稱反對人大釋法,又指釋法是「黑箱作業」等,隨即將一本被撕毀的《基本法》放進黑色紙箱內。
事先張揚「有行動」
范徐麗泰立刻阻止梁國雄繼續發言,強調立法會正辯論新年度財政預算案,指辯論與釋法無關,要求梁國雄停止行動。梁國雄強辯:「我這次是一個莊嚴的抗議,如果稍後你覺得我侮辱了本議會,你當然可以……」范太回應道:「梁國雄議員,我要提醒你,這裡並不是你抗議的地方和時間!」
然而,梁國雄繼續就釋法問題發表意見,范太厲聲道:「我現在以主席身份告訴你,現在我們正在辯論修訂案,這並不是一個適當時間讓你抗議,如果你堅持的話,我會視之為行為極不檢點,要求你離席。」唯梁國雄仍然堅持發言,范太立刻暫停會議步出議事廳。由於會議中斷,全場供議員發言的咪高峰隨之關閉,但梁國雄仍在座位上「不動如山」,繼續自言自語。
完全漠視議事規則
10分鐘後復會時,梁國雄未有離場。范太立刻怒斥梁國雄指他有意識地違反《議事規則》,在不適當時間做出不應做的行為和說不應說的話,「請他停止,被拒絕;叫他離席,他又充耳不聞,繼續發表個人意見。」范太表示,梁國雄的行徑完全漠視《議事規則》,令她只好中斷會議,而事件對整個立法會並非好事。
范太強調今次是個別議員不遵守《議事規則》,希望市民諒解,但她對事情非常遺憾;她說,若一名議員只堅持自己想做的事,影響整個立法會的聲譽,她身為主席,只能「請」不遵守規矩、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退席,而她無法保證這種事情不再發生。
最後,「座不離席」的梁國雄在復會後未再發言,隨後自動離席接受記者訪問。
議員齊責 指應受罰
【本報訊】(記者 明言)對於長毛昨日再次在立法會會議上行為不檢點,各黨派均同聲批評,而「民主派」也認為長毛不應影響會議進行。
民主黨的單仲偕及衛生服務界立法會議員李國麟均認為,「長毛」今次在會議進行中突然起立抗議是不必要的。他們認為,身為立法會議員,有很多途徑表達意見,而身為議員應該明白議事規則。
民建聯陳鑑林(見圖)則批評,在社會上,任何人只要違規都必須受到懲處,而梁國雄多次違規,立法會必須作出嚴厲的懲罰,以起阻嚇作用。由於目前的《議事規則》局限了主席的權力,他希望透過輿論對長毛施加壓力。自由黨立法會議員梁君彥也批評長毛在不適當時間做不適當的事情。
《人大常委會釋法問答》今出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撰寫 計佑銘贊助
【本報訊】為幫助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解釋》,本報出版社今日出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問答》小冊子。小冊子由本報特約評論員撰寫,由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計佑銘贊助出版。
補選出來的行政長官任期是完整的5年還是剩餘的2年?是否應該釋法?這兩個問題在香港社會引起極大爭論。為協助平息爭論,釋除市民的疑慮,本報特約評論員先後撰寫「關於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爭論的問題解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問題解答」,分別於4月4日和4月25日在本報刊出。本報現將這些問題解答匯集成冊,方便讀者閱讀參考。
小冊子不僅全面論述補選特首任期是2年剩餘任期的理據,又詳細分析今次人大釋法的迫切性及理據,而且具體回應了香港社會,包括法律界關注的一系列問題,要點包括:從「三個法定時間的限制性」和「兩個法律程序的不穩定性」中看到,香港確實有人企圖製造重大的憲制危機,釋法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在論述剩餘任期的理據時,小冊子解讀了為何基本法沒有硬性規定補選特首任期是5年任期抑或剩餘任期,而是採用根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來確定,並說明了這種安排可以兼顧到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時的需要。
小冊子又詳述,有人指人大釋法傷害了香港的司法自主權,這些人是把香港的法治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基本法》解釋權對立起來;香港特區按普通法的方法解釋《基本法》已得到充分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必須得到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嚴格程式,比法院解釋法律更具透明度。
有意訂購的團體和人士可與本報出版社聯絡。
李飛盼港人積極回應諮詢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韓笑27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談及07年以後特首出缺的問題時表示,如果香港屆時不能按照法律程序修改有關選舉辦法,則現行選舉辦法要延續下去,即特首出缺時補任特首仍是接任剩餘任期;但如果經過諮詢達成共識,對附件一所規定的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進行了修改,則特首出缺,要根據當時的新辦法決定特首任期。李飛希望香港市民積極參與政府就政制發展展開的諮詢,最終達成共識,推進香港的民主發展。
07若未改選舉法 剩餘任期仍適用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154名成員今天一致通過對《基本法》53條第二款進行的解釋,李飛表示,這反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香港的重視,相信釋法對香港切實貫徹落實基本法,對依法如期產生新的特首,對特區政府有效施政,保持香港繁榮穩定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都有極為重大、現實和長遠意義。
李飛強調,補任特首任期問題是在基本法第53條第二款的規定上進行解決的;而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是常設機構,選委會任期為5年,由其選出的特首任期也是5年,所以如果特首沒有任滿他正常的任期,補選的特首理所應當是接任剩餘任期。
此外,根據附件一第7條,特首選舉辦法如需修改,要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來進行。在2007年以前選舉辦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只能按現行的產生辦法,07年以後才能產生第三屆行政長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