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4月28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4-28] 釋法審慎嚴謹 解除憲制危機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了關於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確認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同時還明確,2007年以後若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補選特首的任期則根據當時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人大常委會釋法為剩餘任期作出最權威及具約束力的法律解釋,有利於基本法的正確實施,能夠有效平息爭議,確保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順利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解除了可能引發的憲制危機。同時,人大常委會沒有對2007年以後補選特首的任期作出硬性規定,而是確認由當時的特首產生辦法確定,這也為07、08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留出了空間,再次凸顯了中央政府嚴格按基本法推進香港民主進程的決心和誠意。

 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嚴格限制在解決補選特首任期問題的範圍,以解燃眉之急,至於社會關心的特首連任次數等諸多問題,都未觸及。人大常委會不隨意擴大釋法的範圍,既體現了嚴謹的釋法態度,又說明中央真誠地期望在香港各界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對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修改,以推進香港的民主進程。中央也希望與行政長官任期有關的其他問題包括連任次數等,能夠通過討論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加以解決,盡量避免採取釋法的方式。香港社會各界應該在隨後的政制檢討中,理性討論,尋求共識,力求在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方案中,妥善解決特首任期及相關問題,避免因為爭拗不止而引致人大再次就任期問題進行釋法。

 香港回歸7年多來,人大常委會才行使了3次解釋權,而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已經對基本法中的57項條款作出了解釋。這說明香港特區按普通法的方法解釋基本法是得到充分尊重的。現在的問題,是要不要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事實上,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十分慎重,並且有嚴格程式。除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外,還充分聽取了各方面尤其是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最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上進行討論並通過,比法院解釋法律更加具有透明度。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重要職權。有人聳人聽聞地說,人大釋法是架空本港法庭,架空法治,傷害香港的司法自主權。這是把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與中央具有的憲制權力對立起來,把香港的法治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的基本法解釋權對立起來。這實際上是煽動香港市民與中央對抗,在根本上否定「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在行政長官出缺之後,特區政府經受住了考驗:一方面,管治班子緊守崗位,各部門按照計劃,有條不紊地展開工作;另一方面,果斷提出釋法請求,確保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得以延續。特區政府表現出的承擔和勇氣,得到了各界的認同,增強了市民的信心。

 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管各方面過去的看法如何,對於人大釋法都必須遵守和執行。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香港整體利益的需要。社會各界都應該以大局為重,停止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論,共同努力確保新的特首順利產生,抓住機遇發展經濟,並做好政制檢討工作,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文匯社評)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