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9] 「性傾向歧視」不應貿然立法
■胡志偉牧師
本港基督教團體正為特區政府考慮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而深表憂慮,在報章上一連三版登報聲明,反對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認為此舉只會加深社會分化,激化社會矛盾。
筆者認為社會應對「性傾向歧視法」有更深刻的反思和更全盤的考慮,不能片面地把「人權」與「平等」絕對化,亦須要平衡社會內其他社群的權利與價值。教會基本立場,倡導社會人士尊重與寬容同性戀者,但尊重不等同「認同」該等行為。本港社會有不少離婚人士,隨著社會道德的開放,也不見得要立法保障「離婚歧視」。教會視離婚與同性戀等行為,有違聖經的倫理教導;但這不表示教會要歧視這些人士。相反,不少教會團體正提供離婚人士小組、同性困擾者小組等,提供輔導與關懷。
一旦「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北美等地,已有不少案例,反映那些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人士,卻相反地受到法律懲罰。1989年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位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因而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信道歉,並參加同志教授的「覺醒課程」。加拿大多倫多地區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某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於2000年2月罰款5000加元。美國明尼蘇達州某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物業予同志組織開會,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20,000美元。筆者認為教育公眾對「性傾向」全面而正確的認識,較硬性立法,更為合宜。
立法保障某指定組別免受歧視,基本而言,乃是特殊保護,不是人權。社會人士須要討論,我們應否特別保護同性戀者,多於一般人和其他可能受到反歧視的組別。例如:同性戀者和新來港人士等組別,均宣稱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政府須要提供合理數據,證明同性戀者的就業情況比新來港人士更加惡劣,才要提供特殊的保護。
多元化社會之內,不能因為有一位同志受到不公平對待,就要立法全面禁止。既然,社會內必然存在各種經濟和權力的不平等,輕率要求立法禁止所有「不平等」,皆是對整體社會的穩定與和平是有害的。性傾向歧視法,採用法律懲罰不認同同性戀的人,會導致不少危機:侵害對同性戀持異見的人的權利和良心自由,甚至造成逆向歧視及道德歧視。
假若政府通過了「性傾向歧視」,它預設了同性戀的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確的,它的生活方式是正常的,就向下一代傳遞的訊息,就是肯定和鼓吹同性戀行為,猶如「賭波合法化」,就表示此等行為可積極推廣。
就此極有爭議性的課題,及將對本港與內地社會產生的深遠影響,政府不應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等壓力,與本地人權及同志團體等爭取立法,就貿然立法。這會為同性婚姻開路,必然衝擊本港傳統的家庭制度和整體和諧社會。立法後,執行有關法例甚為困難,因性傾向只單憑個人的聲稱,客觀上難以有科學的驗證。
筆者呼籲,社會人士應公平對待同性戀者,尊重「性小眾」的私人生活。然而,缺乏充足理據的特殊保護,並為了平衡其他人士的權利,及為了華人社會的長遠福祉,社會人士應就「性傾向歧視」有更多了解,而作出合理的判斷。 (本欄每周五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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