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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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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3] 關於07年前後特首的產生辦法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答香港記者問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接受鳳凰衛視記者訪問時指出,如果07年不能通過法定程序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現行做法要延續下去。結果就是按這個辦法確定的制度安排,出缺以後新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還是和現在一樣,還是個剩餘任期。如果經過社會廣泛諮詢達成共識,通過法定程序,對附件一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做了修改,那麼到那個時候在那種制度安排下,行政長官缺位,新產生的行政長官,就要根據當時的、那個時候的新的產生辦法來確定它的任期。

 鳳凰衛視記者:這次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釋法。中央政府想確保7月10日前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喬曉陽副秘書長在會見律師會的時候也說過,如果不是時間的期限,是可以交給香港終審法院來處理釋法問題的。所以想知道這次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依據是什麼?到2007年時,如果產生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到時會不會對基本法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謝謝!

 李飛:第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53條第二款作出解釋,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時的。剛才你也提到了,今天下午出席閉幕會的154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全票通過了這個解釋,說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對這次釋法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認為,這項解釋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所以,大家一致贊成並且高票通過。首先,在這之前,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的時候,要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我也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我們基本法委員會在討論委員長會議交付我們討論的草案的時候,一致認為必須要釋法,贊同釋法的內容。基本法委員會也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了諮詢意見,不久你們會看到這個諮詢意見。再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了關於釋法的說明,進行了非常認真的審議,發言非常熱烈,而且這次專門請了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來列席。按慣例是請兩位,這次因涉及釋法,又多請了幾位,他們都是基本法委員會的委員,而且都是全國人大代表,他們列席會議審議時,發表了他們的意見,有助於委員們更全面地了解這次釋法的背景和有關情況。還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也是一致同意釋法的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法律委員會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前天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在審議公務員法草案之前,首先審議了這個釋法草案,一致同意解釋的內容。到最後,今天下午常委會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時是全票通過,空前的一致。說明在這個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是完全必要的和非常及時的。

 第二,這個解釋理據充分,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我不展開講了,因為我今天再說一遍,就說第五遍了。在3月12日晚上,在第一時間法工委負責人就發表了一個談話,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就按基本法的原意作了分析。第二次是4月12日,我們在深圳召開了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座談會,有80多人出席,20多位發言。在那個會上我又把我們研究的意見和理據說了一遍。4月21日開了兩場座談會,上午是港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座談會,我說了第三遍。下午香港各界人士200多人的座談會,我說了第四遍。今天我要說就是第五遍了。我就想強調一下:第一,對於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是在基本法第53條第二款作規定來處理的。因為這一條是專門解決行政長官缺位時補選行政長官用什麼辦法來補選,並且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怎麼來確定,而不是在46條裡來解決的,因為46條規定的是正常情況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職期限和對他任職屆次的限制。第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了選舉行政長官的一個常設的專門的選舉機構,就是選舉委員會,它是一個5年任期的選舉委員會,由它選舉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不能超過五年。所以,如果它選出的行政長官沒有任滿正常任期,那麼補選的行政長官應該是來完成未履行完的剩餘任期。第三,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去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以及去年4月26日的決定,明確了法定程序。也就是說,在2007年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沒有作修改之前,按現行的產生辦法處理,也就是我剛才講的,選舉委員會任期5年,它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沒有做滿,新產生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剩餘任期。同時,去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規定在07年不實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這個大前提下,可以對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做出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你們香港的媒體可能更了解,最近一年的時間裡,特區政府的政制專責小組一直在做這個工作,已經出到第4號報告,現在由於補選行政長官要延長幾個月的諮詢,在其後的5號報告裡要集中香港各界的諮詢意見,要歸納出主流意見。在07年以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任期要按照現行的產生辦法來做。07年才能產生第三任行政長官。這就是我講的法理依據。你剛才提到07年以後怎麼辦。實際上很好理解,基本法附件一對產生辦法作出的規定,選舉機構是個常態,如果07年不能通過法定程序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現行做法要延續下去。結果就是按這個辦法確定的制度安排,出缺以後新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還是和現在一樣,還是個剩餘任期。如果經過社會廣泛諮詢達成共識,通過法定程序,對附件一現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做了修改,那麼到那個時候在那種制度安排下,行政長官缺位,新產生的行政長官,就要根據當時的、那個時候的新的產生辦法來確定它的任期。所以,我也在此進一步表示,希望香港的廣大公眾繼續積極參與到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所進行的公眾諮詢當中去,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來推進香港的民主。

 最後一點,這次釋法的意義和作用。剛才你問到能不能採取別的辦法來處理這次對行政長官任期的紛爭和不同理解。我想,喬曉陽副秘書長在深圳講得很清楚,「三個法定時間的剛性」和「兩個程序時間的不確定性」,決定了這次只能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來解決這次特定情況下的特定問題。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對香港基本法得到切實貫徹實施,對能夠依法如期選舉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對特區政府能夠有效施政,保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中心地位、保持香港的穩定繁榮,這次釋法都有重大的意義,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意義。我想通過你能夠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這樣一個解釋的作用和意義傳達給廣大的香港公眾。謝謝你!(根據4月27日錄音整理)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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