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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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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4] 乞食要領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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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尼蘇達州的行乞制度,要求多多,連乞丐也需執照。 (網上圖片)

 美國明尼阿波利斯警方計劃向乞丐簽發求乞執照,方便警方較易處理那些太過狂妄討錢的乞丐。

 根據這項新計劃,乞丐需要每年在政府辦理註冊手續一次,並須拍照存入記錄。任何乞丐在行乞時沒有佩戴證件,他將會被監禁30天,甚至可能被判處罰款。

 警務局長麥克馬納斯接受訪問時強調,規限乞丐註冊政策並非旨於懲罰行丐者,亦不是要把他們趕盡殺絕。他說:「我們訂立乞丐辦理註冊手續的最主要目的,只是尋求有系統地監管乞丐的行乞方式。」

 過往,明尼阿波利斯警方已經禁止乞丐在銀行提款機前面、巴士站和洗手間行乞。

 麥克馬納斯透露他已向市議會提出這個意念,但有關法案必須首先獲得市議會通過。若果這個法案獲通過成為法律,明尼阿波利斯將會成為繼辛辛那提、達拉斯和格林斯伯勒後第4個規定乞丐註冊的美國城市。

 直至目前為止,明尼阿波利斯市長賴貝克仍然未決定是否支持規限乞丐註冊的法案,只表示對任何有效監管乞丐的革新建議感到興趣。

 流浪街頭的乞丐直斥警方提出的規定乞丐註冊計劃荒謬,並且慨歎不少乞丐是無家可歸者,在社會上根本沒有發言權或影響當局決策的能力。 (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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