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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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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6] 全球執法部門皆需偷錄偷拍

■藍鴻震 全國政協委員 新世紀論壇副召集人

 由於區域法院法官施允義的判決,目前執法機構已經要暫停以偷拍偷錄等手法搜集證據,相信不少調查工作已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這問題實在必需盡快解決,否則香港將可能成為貪污和犯罪的天堂,這是所有市民都不能接受的。

 最近區域法院法官施允義在處理一宗串謀行賄案件時,裁定廉署一直沿用多年的「偷錄偷拍」查案手法,違反《基本法》第三十條賦予港人的通訊保密權利,廉署須即時停止截取通訊行為,否則便屬違法。有電台節目主持更將事件混淆,誤以為該判決是針對執法機構以勾線方式竊聽電話,原因可能是立法會正在審議尚未實施的《截聽通訊條例草案》,正是針對電話勾線的問題,議員涂謹申又建議擴大草案適用範圍,限制執法機關進行秘密錄影和錄音時也要取得法庭手令。可能因此令這名電台節目主持產生誤解

判決脫離世界潮流

 無論如何,今次法院判決影響可謂非常廣泛和深遠。雖然法官認為廉署並非刻意違反《基本法》,這宗案件的呈堂證據也沒有影響公平審訊,但現已知悉的廉署人員必須即時停止偷拍偷錄,否則便屬蓄意違法。按此推論,不單廉署的調查工作受影響,其他執法部門也應該會受到牽連,包括警隊情報科和海關等紀律部隊,甚至傳媒和私家偵探的工作也會大受影響。部分法律界人士更擔心,今次判決可能會引發推翻竊聽舉證的訴訟潮,令一些以偷拍偷錄舉證而被定罪的案件被推翻。

 事實上,今次法院的判決已引起社會相當大的爭議。香港法律論壇召集人黃英豪指出,《基本法》條文所談的是原則性問題,但這次法院的判決則透過普通法的形式,即按法律條文的字眼演繹。但《基本法》並不能單看字眼理解法律原意。前廉署執行處長郭文緯也批評法官對《基本法》的解釋狹窄,跟不上世界潮流,又指出在餐廳等的公共場合,根本難以阻止被人竊聽,要求紀律部隊每次都向法庭申請是不切實際的。

令搜證難上加難

 筆者並非法律專家,但從常理去理解,在調查各類犯罪活動,包括洗黑錢、走私、販毒和行賄時,要以偷拍和竊聽等手法搜集證據,是理所當然的。自香港開埠以來,市民都接受這是有需要的做法,廉署多年來沿用「內部指引」審批工作人員偷拍偷錄的行動,亦甚少會有人提出質疑。全世界的法律,包括普通法也接受以合情合法的行為去搜集罪證,故筆者實在很難理解今次法院對《基本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事實上,英、美等先進國家的執法部門也可在行動中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如果每次執法機構都要向法院申請才能進行偷拍偷錄,實在於理不合,也不切實際。試想法庭在發出入屋搜查令時,也會指定時間和地點,但偷拍偷錄的工作往往需要靈活安排。雖然法庭每天都會有法官在辦公時間以外處理執法部門的手令申請,但進行偷拍偷錄的時間和地點隨時都可能突然改變,難道沒有法院批准,便要放棄搜集證據嗎?再者,貪污罪行性質隱秘,亦很多時都是合謀性質的,行賄受賄雙方都有得到利益,但卻往往沒有明顯的受害人,因此搜證特別困難,若缺乏有效的調查方法,恐怕會令搜證難上加難。(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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