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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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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7] 豁免基準試接受申請

 【本報訊】教育統籌局接受2004/2005學年的第2次基準試豁免申請,取得相關資格的普通話教師可獲豁免達到部分語文能力要求,而取得相關學位並受過相關專業培訓的英文科教師則可獲全面豁免。有關申請表必須在本年5月27日或以前寄抵或送交教統局語文能力評核小組。

 教統局昨日向全港學校發出通告,列明豁免資格的要求。普通話科方面,教師如取得考評局普通話高級水平測試及格證書,並在聽力、譯寫、口語(包括朗讀、說話、會話)3卷取得及格成績,可被視為在語文能力要求中達到聆聽與認辨、拼音、口試卷的第3等水平。而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水平測試中取得2級乙等或以上成績的教師,可被視為達到第3等口試能力。課堂語言運用則不設豁免。

 英文科方面,教師如持有相關學位及受過相關的師資培訓,包括認可的大學學位或高等學位課程,而課程的主要內容與英文的研究和運用有關(例如英語研究、英國文學及語言學等),又或主修英文的認可師資培訓,並曾進行英文科教學實習,則可獲全面豁免英文科教師語文能力要求,即所有卷別均被視為已達到要求的第3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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