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0] 高院發還「兩判案」免越俎代庖
【本報訊】被判罰停牌的貨車車主覆核停牌令,卻先後被兩名裁判官分別判罰,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始被發現一案兩判的做法不符條例,除非原審裁判官下令覆核刑罰,否則其他裁判官並無司法權限覆核原審裁判官的判刑。
高院暫委法官潘敏琦昨日下達判詞,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以後的司法程序無效,將案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潘官並指出,案件若由她再審理,則等同「倒行逆施,越俎代庖」。
潘官又在判詞中指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樓及兩名大律師潘英賢和余淑敏,專業水準和質素、對法例及法庭程序,以及在保障上訴人的權益上,均「未臻至善,有待改進」,而法庭檢控主任未有察覺問題亦難辭其咎。潘官表示,如司法權限的問題及早發現,往後的訴訟亦沒有必要出現,故不判上訴人獲堂費。
由原審裁判官處理
上訴人楊少強今日將在潘官席前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於去年在屯門法院承認使用沒有第三保的車輛,被梁志雄特委裁判官判罰款一千五百元及停牌一年。楊要求覆核停牌令,梁官將案送交沈小民裁判官排期,沈官將案排給自己處理。及後再轉介至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處理,練官要求上訴人重新答辯及再次判刑。
根據《裁判官條例》,覆核判刑只能由原審裁判官處理,除非他相信繼續處理案件引起不公平,才可將案交予另一位裁判官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