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0] 前警司子阻差罪上訴終院 放大圖片
退休警司之子談立徽(右)昨出庭應訊。
【本報訊】31歲退休警司之子,於兩年前駕駛保時捷跑車因禁區停泊被警員截查,警員要他交出證件時,他把駕駛執照掉到地上,因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他昨於終審法院就定罪上訴,指其行為雖然屬無禮、幼稚及不負責任,但僅屬「雞毛蒜皮」的小事,不應因而負上刑責。法官押後判決。
上訴人代表資深大律師包樂文表示,按現行的法例,任何令警察工作「更為困難」的行為,均會構成阻差辦公罪中的「阻礙」元素。市民有權了解何等行為會構成罪行,但有關定義過份含糊,並無清楚界定何等程序的干擾,才會構成阻礙,故法庭應予以解釋,並建議應是「在很大程度上令警員工作更為困難的行為」,才會構成定罪。
律政司:已構成阻礙
律政司認為現時測試無問題,法庭只需按不同案件的背景,以常理判斷有關行為是否構成阻礙便可,法庭毋須進一步進行解釋,而上訴人的行為的確加重了警員工作的困難,故已構成阻礙。
據控方案情,上訴人談立徽,於03年3月5日下午6時,被涉案警員發現在油麻地渡船街及窩打老道交界違例禁區泊車。警員要求他出示駕駛執照時,他把執照掉到窗外的地上,並以粗言穢語投訴警員向他發出告票。警員要求他拾回證件,他隨即下車揮拳襲擊警員面部。
去年獲撤襲警拒捕罪
03年6月,他因上述事件被裁定違例泊車、阻差辦公、襲警及拒捕罪,因而被罰款及判處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去年7月,上訴庭基於原審裁判官錯誤評估證人口供,撤銷襲警及拒捕罪名,現於終院再就阻差辦公罪上訴,至於違例泊車罪則早已放棄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