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2] 翠袖乾坤:摷垃圾有罪
翁靜晶
刺探藝人和名人的私生活,向來是報章雜誌狗仔隊的工作之一,其中一種神憎鬼厭的做法,是搜查藝人的垃圾桶,將搜得之物品,刊出報道。記憶所及,近期受害人就有鄧萃雯,再說遠一點有梅艷芳的母親。張國榮逝世之時,也立即有記者到他家門前「拾荒」。
垃圾,在一般人眼中,不會被當成「財物」,而且沒有擁有權,既然你不要,我撿拾,不能說有甚麼錯吧?面對狗仔隊這些做法,藝人除了批評之外,難道不能以法律治之?
其實「摷垃圾」絕對是犯罪行為,可以三種控罪捕之。最嚴重的,是控以偷竊。垃圾並非財物,如何能控以偷竊?源於英國一九五七年的一宗上訴庭案例——《Williams V. Phillips》。案中幾位清潔工人,工作是收集廢物交予市政處統一棄置,但他們卻把一些有價值的垃圾收起來再轉售。法庭認為,戶主拋棄廢物,「目的」是要送往堆填區,工人們的行為,違背了這「目的」。任何有特定「放棄目的」的物品,包括垃圾和陪葬物,如被擅取,而破壞了「目的」,都是盜竊。英國律師會的刊物,也引用此案例警告私家偵探勿拿取目標人物的垃圾。
如果被刊登的垃圾之中,涉及了一些單據及個人文件,可控以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列明,收集個人資料必須以合法及公平手段。搜查別人的垃圾桶,屬不公平手段。再者,藝人的個人資料,不涉及公眾利益,不可以用新聞自由作盾牌。受害人可追討賠償,包括精神上的傷害。私隱專員也有權指令禁止有關收集行徑。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也有禁止在「……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撿拾垃圾……」可罰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慣常用以阻嚇丐兒和撿荒者的控罪,有朝套在知書識墨的記者頭上,祖宗十八代神主牌,都要「擰轉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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