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4] 「法治」與「人權」
■廖子明 前特區上訴庭法官 中國法學會理事
「人權」是一個較為普遍易明的概念。但是「法治」一詞引起不少爭拗。當初英國著名法律學教授戴思(Professor Dicey)杜撰「法治」一詞來表達一個淺顯的概念:當權者必須合法、恰當地行使法律賦予他的廣泛、專有兼可行使酌情權的權力。
「法治」概念多有爭拗
歷年來,「法治」已寬鬆,甚至蠻不講理地擴展到政府各方面的運作而招致大量學者批評,包括南非法官舒里納(Schreiner,J.)。他特別不滿「法治」的單純概念被弄到模糊不清,蠻橫地蔓延到離題萬丈的安排、行動。到頭來只會削弱「法治」防範濫權的力量和打擊專橫無理用權的效能。不論如何處理「法治」,「法治」與「人權」在特區是被我們簡稱的「小憲法」《基本法》條文界定的。
《基本法》在特區是凌駕性法律
回歸後,特區施行的法律是不能與《基本法》條文有抵觸的。眾所周知《基本法》是跨越及懸於全部特區法律之上的。《基本法》第八條規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這就是說,港人享有全部的自由、民主等「人權」及「法治」是淵源《基本法》和它保留下來的前香港法律。換而言之,所有被保留的前香港法律不能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因此《基本法》確定了港人當今享有的「人權」、「法治」。回歸後被《基本法》保留下來的香港法律,即是不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的及《基本法》建立了我們的成文憲法。覆述一次,港人現享有的「人權」、「法治」不能抵觸《基本法》條文。反過來說,循《基本法》來辦事、處理問題肯定不會違反港人現享有的「人權」、「法治」。
「民主」人士居心何在?
回歸後,每次循《基本法》處理問題,所謂「民主」派人士都大聲疾呼特區地方政府和中央破壞「人權」、「法治」。《基本法》條文以外或不被保留的「人權」、「法治」,何來可以聲稱是被違反?《基本法》是高於全港其他法律的,依《基本法》條文辦事何來可以說是破壞港人可享有的「人權」、「法治」?讀者應該會明白這條大道理。所謂「民主」派人士不斷地嘮嘮叨叨大談天下所有「人權」、「法治」,動聽地誤導市民。近日,自稱「民主」人士恣意攻擊人大常委會循《基本法》條文合憲、合法地釋法。他們的居心到底想怎麼樣?(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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