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0] 澄清僱傭限制 避免擾民官司
入境處昨日發表聲明,強調外傭只可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在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以外的地方,擔任家務職責;否則,將構成違反逗留條件的刑責。這一說法,顯然與去年的一個案例中,法官有關「實際工作地點並不重要」的判決出現矛盾。香港聘請外傭的家庭數以十萬計,外傭的工作範圍存有許多難以界定的灰色地帶,可謂陷阱處處。當局有必要尋求法律途徑,就外籍家庭傭工的僱用限制作出澄清,以免引起眾多的擾民官司。
上周無線電視翡翠台播出的法律節目中,有一宗模擬個案,描述事主因事未能照顧患病家人,指示外傭送湯及在其名下另一居所打掃。當時律師給予的法律意見認為,個案並無違法。其所持的根據,就是去年9月有公務員僱用外傭到其父親居所做家務而未被入罪的案例。法官、律師與入境處官員對外傭能否在僱主居所以外工作,看法完全不同,顯示有關法例存有灰色地帶。當局應該通過相關案件的審理及上訴機制,由法庭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清晰指引;或者通過修例,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免僱主因為法律界定模糊而誤墜法網。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外傭的工作範圍往往難以僱主的居所為限。如果傭工只可在僱主的居所工作,那麼到居所之外的停車場為僱主洗車,或陪同僱主旅行照顧小孩,或去另一個屬於同一僱主所有的單位做清潔等,是否違法?若這類工作也能夠被告上法庭,香港因為傭工的官司會增加成千上萬。我們認為,當局保護外傭的正當權益,防止其承受額外的工作負擔,是有必要的;但也應顧及家務工作往往難以地點劃分的特殊性,對於外傭的工作範圍留有適當的彈性,不要刻板處事,動輒檢控,無端製造大量擾民官司。(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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