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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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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2] 翠袖乾坤:因「銀行」之名

翁靜晶

 人稱「Ba叔」的「內地音樂會之父」陳達志,不久前被假稱為「太平洋亞洲銀行」的空殼公司,騙去近二百萬元。假銀行,有其美輪美奐的辦公室,還有商業牌照,慘令Ba叔血本無歸!

 此事令人驚覺,假借「銀行」之名,並非不可能!經營銀行並不等同於經營普通商業機構,根據「銀行業條例」,任何公司擬經營銀行業務,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騙徒的銀行,沒有銀行牌照,Ba叔只見商業牌照即信任對方,只能怪自己的不察。

 但是,假借銀行之名,仍能取得商業牌照,也是令人吃驚之事。根據「公司條例」,申請為有限公司,禁止選取一些令人誤解之名字,例如與政府部門同名、或名稱中有「商會」、「銀行」等等。然而,若是申請普通公司,則只需向稅局申領商業登記,自由得多。

 Ba叔一案,法官對於當局未有禁止以「銀行」作為商業登記,感到非常詫異。不禁令人想起一關於名字的趣事。「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任何人冒充律師,即屬違法。廿多年前,一名被除牌的律師,為保「律師」之名,竟將自己身份證上的名字,改為「律師」,往後打正旗號為「某律師」,成為業內的笑談。同一道理,想做博士、警官、特首,換個名字即可,法律罅矣!不久前看報,有一竊賊,改名做「凌晨一吻」;昔日又有位遇襲案的受害人,叫做「小小燕子」。如此,改名做「蘇黎世銀行」,然後以自己名字命名「公司」,又可以胡混一番!

 除此之外,Bank一字在英語有多個解釋,例如可解作「河床」。若歹徒開設一間bank,大可辯稱,這家公司實乃「開發河床」(Development Bank)之意……還有Sperm Bank,即乃「精子銀行」。取名叫sperm的「銀行」,對不同的人,可作不同的理解。無論Ba叔案中的「太平洋亞洲銀行」,究竟用了甚麼怪辯,通過了申領商業登記這一關,對於現存的一些法律漏洞,市民仍是萬萬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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