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0] 新特首離職後過冷河3年 放大圖片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主席黃保欣(左二)昨向署理行政長官唐英年遞交委員會的報告書。旁為委員會其他成員廖柏偉、鄭海泉及梁國輝。
【本報訊】(記者 明言)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昨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規定未來的行政長官,包括於今年經補選產生的新特首,在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必須接受「1+2」共3年的「冷河期」:離職首年不能參與任何指定以外的商業活動,隨後2年則必須先徵詢一個由高等法院法官擔任的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且不能加入任何涉及地產或物業發展的公司。
委員會又建議,新特首在上任前都必須簽署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書,承諾接受有關安排。而政府消息人士補充,違反有關規定者雖不會被刑事追究,但有關條款會清楚載明在合約中,違反者會被視為「毀約」,當局可按合約處理,並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委員會主席黃保欣在遞交報告書後會見記者時介紹,委員會除就第3屆特首的薪酬待遇提出建議外,亦就未來行政長官離職後參與政治,和商業或專業活動提出建議。
在商業活動方面,委員會在參考了英國、美國、澳洲以至內地等12國家及地區的現行規管方式後,再根據目前主要官員和高級公務員離職後的就業規限,訂出了更為嚴格的、且公開透明的3年「冷河期」:特首離職後首年為「全面禁制期」,不能參與任何全職或兼職的工作,或在任何商業、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更不能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及專業服務。
不可參與游說政府
在隨後的兩年,離任特首在重新開展任何工作前,必須先諮詢一個獨立委員會的意見。但規定不能加入任何涉及土地或物業發展計劃,以及在其任內經行政會議批准而得到任何專營權的公司,不能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事宜的游說工作等。
不過,在3年「過冷河」期間,離任特首仍可接受中央或特區政府、學術、慈善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非商業性質的地區及國際組織的委任。
黃保欣說:有關管制的嚴謹程度,勝過很多其他香港以外為離職的政府首長訂下類似規則的國家及地區,例如英國首相在離職後兩年內須諮詢委員會意見,其中「全面禁制期」僅佔3個月。
政治活動不應受限
至於政治活動方面,黃保欣指出,由於個國家及地區,均不會對前任政府首長參與政治活動施加任何規定,故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在這方面亦不應受到限制。
據透露,有關建議將於今屆行會任期結束前有決定,以便適用於即將產生的新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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