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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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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8] 大量複印改裝遊戲機將臨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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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特區政府建議擴大現行的版權條例,新增兩項民事罪行和將現行兩條民事罪行改為刑事罪行(見表)。新例如獲通過,日後大量複製派發書籍、報紙、期刊;或者店舖將電腦或遊戲機改裝成可以使用翻版軟件後出售,都要負上刑責。不過當局亦建議3項法定免責辯護,讓觸犯新訂刑事罪行人士作出抗辯。

工商及科技局長曾俊華昨日在香港知識產權會午餐會上率先向與會者透露有關修改建議,以回應各界對版權保護制度的關注及期望。

複印作商業用途屬違法

 政府的主要修改是增加兩項侵權行為成刑事罪行。第一項是針對複製,包括影印4類印刷品,即書籍、報章、雜誌及期刊內的版權作品,以供商業用途,增訂為刑事罪行。但當局強調有關報紙的刑事侵權行為,必須是經常及固定地、大量地複製及對版權持有人具經濟損害。而書籍的入罪條件就是屬數字上界線,如一本書複印的比例、派發份數,或是對版權持有人的經濟造成多少損失。

 當局亦考慮建議刑責對教學的影響,基於推行中的教育改革提倡通識教育和校本教學,教師越來越有需要複製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當局建議非牟利教育機構,以及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獲得豁免。但私營教學機構如補習社、及福利團體舉辦的補習班等,俱不在豁免之列。當局亦建議維持管有4類版權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及音樂紀錄的刑責範圍。

用改裝機玩翻版碟亦上身

 另外是針對遊戲機改裝行為,政府亦建議增訂成刑事罪行,以打擊商業經營逃避版權作品複製科技的器件、產品及零件的行為。當局認為有關技術在香港頗為普遍,亦是導致翻版遊戲軟件大行其道的原因。

 如法例獲得通過,日後所有提供商業改機服務的經營者、出售改裝機器、或提供有關服務以使用盜版產品,都會負上刑事責任。而使用已改裝遊戲機玩翻版軟件,亦要負上民事責任。不過條例並沒有規範破解不同區碼的改機服務,則意味提供改機服務,只是用來看不同區碼DVD並不犯法。

 有關修訂建議會在下周三呈交予立法會。曾俊華希望在明年7月底前,修訂條例草案能完成審議及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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