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8] 表證成立 非證據確鑿
本報記者:林賽香
法律界人士解釋,表面證據成立並不意味「證據確鑿」,只代表案件有疑點,需要控辯雙方進一步解釋。
法官衡量表證時會以「寧枉無縱」的原則處理,只要案件有一個較有力的疑點都會判表證成立,要求雙方進一步解釋;但裁決罪名時卻以「寧縱無枉」的原則處理。有律師說:「如果100分代表證據確鑿的話,表證成立只需要50分,但罪成卻需要99分。」
採寧枉無縱原則
律師簡松年表示,表證成立的要求較低,只要案件有少許疑點,法官就多會判表證成立。
早前有報道指劉炳章案中辯方呈上20多封由業界及被告友人撰寫的品格證明信,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有關文件只供罪名成.立後讓法官參考來判定刑罰,而他沒有為劉炳章撰寫品格證明信。
據了解,求情的人包括瑞安集團主席羅康瑞、「蘭桂坊之父」盛智文、香港貿易發展局總裁林天福、立法會議員石禮謙、最終勝出的立會議員劉秀成、現任立法會議員何鍾泰及前律師會會長葉成慶,各人均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人廉潔勤奮,曾為社會努力及作出無私貢獻,足證品格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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