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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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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政府兩次被裁違法

 本港法庭過去2年先後2次就公務員減薪一事作出裁決。

 第1次裁決在2004年11月,上訴庭以2對1裁定:政府引入減薪條款令公務員原來的僱傭合約產生基本變化,使他們的服務條件明顯較1997年前差,故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第100條,上訴的公務員毋須接受減薪安排。

 香港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已將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排期至昨日開審。

 第2次裁決在今年2月4日,高等法院裁定政府的減薪安排違反《基本法》第103條。法官夏正民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基本法》第103條表明公職人員的招聘、僱用及考核等制度予以保留,公務員可以不接受減薪。政府後來就此判決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並獲安排與上述個案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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