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1] 羅太:應有制衡機制 放大圖片
■羅范椒芬表示,對較早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支援不存在歧視。 羅蘭蓉 攝
【本報訊】(記者 黃錦佳)全港15%學校涉及嚴重濫用公帑,甚至有學校校長將個人海外旅遊開支列為學校經費。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羅范椒芬表示,上述數字尚未計算一些程度較輕微的財務運用失誤,因此立法會要求教統局同意讓所有學校,包括沒有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都可以靈活運用營辦津貼的意見危險。
立法會昨日舉行兩個教育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討論大學第三期配對基金計劃,及教統局為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靈活運用撥款及支援措施。在會上,立法會教育界議員張文光表示,《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列明在2009年以前,學校不論是否成立法團校董會,其校董會都應獲教統局確認。所以教統局向學校發展津貼時,都應該一視同仁,不應向較早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較多津貼,或在使用營辦津貼時,擁有較大彈性。
校政公開 教局權力方下放
羅范椒芬回應時指出,學校的靈活度、彈性應與其制衡機制成正比。如果學校加入不同持分者,包括家長及教師代表等,校政透明度、問責性等亦相應提高,教統局亦有理據將權力下放,讓學校擁有較大自主權。現時不少學校校董會由辦學團體委任的代表組成,一旦教統局貿然將權力下放,他日學校出現營運問題、財政混亂時,她擔心,社會人士、立法會會以「事後孔明」的態度,批評監管不力。
教統局每年都會抽樣審核100間學校的賬目。今年抽查的結果顯示,10-15%學校出現不可理解、不可容忍的財務管理問題。羅范椒芬表示,根據個案,有學校校長在外地進修時,竟然將個人旅遊機票、食宿開支列入學校經費內;還有的學校「左手來 右手去」,一取得政府撥出的資助後,即時將部分撥款自行轉往辦學團體,作為中央服務經費,但有關開支完全沒有收據。
立會議員 只會事後孔明
但政府對理財不善的辦學團體或學校始終「投鼠忌器」。她解釋,當局發現辦學團體或學校管理不善或財政混亂,可以停止向其發放津貼,但此舉便成變相懲罰學生,她並坦言:「是有懲處,但教統局是否可以做得出!」
羅范椒芬重申,社會人士自然希望學校將公帑用於「教育發展」,多於「做橫額」,因此如果一個校董會成員,有經過選舉產生的家長及教師代表參加,加強校政透明度,教統局自然會將權力下放。
而現時教統局讓已成立及計劃成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提供較高的津貼運用權,主要是有關學校具有制衡機制,可減少財政混亂出現的機會,否則他日有學校出現財政問題,屆時審計署及社會只會責怪教統局「監管不力」。
她說:「建立一個制度,當然無法百分百保證學校不會出現財政混亂,但當局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而不是如立法會議員建議,用『事後孔明』的態度去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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