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5] 電訊局新措施 阻濫發傳真
【本報訊】電訊管理局即日起加強措施,對付濫發傳真廣告的人或公司,但只屬於自願性質。
電訊管理局向固網服務營辦商發出新的工作守則,如果營辦商收到兩宗投設,指同一個用戶濫發傳真,並且證明是屬實,便可以在發出通知後5日內,中斷用戶的所有線路,不過,措施只屬自願性質。
有營辦商表示,單靠自願遵守並不足夠,九倉電訊副總裁莫畏文說:「我們試過根據指引,截斷一些濫發傳真公司的線路後,他們到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我們,要求賠償他們生意上的損失,我們覺得政府應該盡快將有關指引變成法例。」電訊管理局表示,長遠需要透過立法去規管這些未經許可的電子訊息,包括濫發傳真,並且對濫發的人施加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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