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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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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6] 盡快立例規管手機偷拍行為

 利用手提電話偷拍女性裙底春光的事件愈趨增多,引起越來越多人的戒心。昨日公布的一項調查發現,約6﹪的受訪者表示曾經用手機進行偷拍,主要是偷拍女性; 8成被訪者介意被人偷拍後放上網。

 令人憂慮的是,面對日益嚴重的偷拍情況,香港不僅對手機的拍攝行為缺乏必要規管,而且沒有明確針對偷拍偷窺的懲治條例,以致難以檢控。這實際上是在助長偷拍事件的發生。當局宜參考外國的做法,例如規定每一部具拍攝功能的手機,在拍攝時必須發出提示聲音,並限制帶有拍攝功能的手機進入公共更衣室或是浴室;同時要加快立法規管偷拍偷窺行為,有效遏止偷拍行為氾濫,以保障市民的權益。

 現代科技日新月異,手機體積越來越小,功能卻越來越強,通話、攝像、上網一應俱備,拍攝效果日臻完美,給日常生活通訊帶來很大的方便和樂趣。但科技的發展也如一把雙刃刀,若被存心不良的人惡意用作侵害他人的工具,則令人類增添痛苦和損失。本港有一些變態、不法之徒便是利用手機攝影的隱蔽和方便,在公眾場所甚至是公共泳池的更衣室內偷拍別人尤其是女性。更令人嘔心和髮指的是,這些變態之徒把偷拍的影像上網,無遠弗屆地散播,給事主造成無可挽救的損害。

 然而,到目前為止,香港還沒有相應的法例來規管制裁偷拍,即便是偷拍者被當場抓拿,卻只能控以遊蕩、擾亂秩序及破壞公眾體統等罪名,結果舉證困難,處罰偏輕,案件大都以判接受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了事。當局應該以立例的方式,明確偷拍的法律界限,作出清晰指引,既有利於執法機構將犯事者繩之以法,又方便市民分辨甚麼情況是偷拍,避免誤墮法網。(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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