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酌情權,不過「公共秩序」概念不符法律要清楚的憲法要求
■警務處長以涵義確實的公眾秩序為理由,即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行使酌情權,便符合由法律規定的憲法要求。
常任法官包致金觀點
■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和集會,事前要通知警務處長,合乎憲法。
■警務處長在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有違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