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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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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9] 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4名法官觀點

 ■《公安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酌情權,不過「公共秩序」概念不符法律要清楚的憲法要求

 ■警務處長以涵義確實的公眾秩序為理由,即維持公眾秩序與防止擾亂公眾秩序行使酌情權,便符合由法律規定的憲法要求。

常任法官包致金觀點

 ■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和集會,事前要通知警務處長,合乎憲法。

 ■警務處長在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有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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