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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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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9] 終院判長毛挑戰公安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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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毛梁國雄與學聯成員挑戰公安條例失敗。 李志樑 攝

 【本報訊】律政司在回歸後,於02年首次引用新修訂的《公安條例》,成功控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二名前學聯成員「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成」。終審法院昨天在四對一的票數下,駁回三人所提出的上訴,維持定罪。

 法院指公安條例要求遊行前通知警務處長,符合憲法,法例賦予警務處長酌情權,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亦是國際公認的適當做法。五名法官中,常任法官包致金,是唯一有異議者。不過,終院亦指出《公安條例》中有關「公共秩序」的定義過於廣泛及含糊,有必要收窄。

 保安局昨天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及尊重法庭判決,警方將會繼續依法處理公眾集會的通知。保安局現將會與律政司及警方研究判詞,才決定是否就有關「公共秩序」的部分修例。

保安局對判決表歡迎

 持主流意見、以李國能為首的四名終院法官認為,集會自由必須經「清楚的法律規定」,才可受到限制,但「公共秩序」的定義並未達致清楚明確的要求。不過,若把「公共秩序」的含意收窄,解讀為「公眾秩序」(Public Order)「法律及秩序」,其涵義則是維持公眾秩序及防止擾亂公眾秩序的話,有關定義便相當確切。警務處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只要根據有關原則行事,便符合憲法目的。法庭因而決定把「公共秩序」分開詮釋,及收窄其意思,故未有把條例廢止。

 不過,法庭強調,警務處處長在限制集會自由時,必須引用「相稱性」原則,顧及擬定的限制是否與合理的法定目的有關,及未有超出達致有關目的的需要,並不可任意及不受限制地行使有關酌情權。由於三名上訴人只是因未有先前通知警方而被定罪,與公共秩序的定義並無關係,故法庭認為必須維持定罪。

羅沃啟促釐清執法限制

 上訴人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法例現時賦予警方過大權力限制集會自由,有關限制應由法庭決定,不應由未經法律訓練的警務處處長決定。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港府應即時檢討《公安條例》中有關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等字眼,清楚訂明執法機關的限制。上訴人代表律師、兼立法會議會何俊仁則表示,將會於立法會就「公安條例」提出相關的修訂。

 事發02年2月10日,梁國雄及兩名前學聯成員於未經批准下,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聲援因在示威時使用「大聲公」向著警員叫喊而被捕的社工梁俊威,因而被裁定「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成」,各被判以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三個月。三人其後上訴,但上訴庭於去年十一月,以二對一的票數下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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