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3] 公僕減薪案終審判決備受關注
終審法院今天將就政府有關公務員減薪官司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此案對政府運作和基本法實施影響巨大,備受各方關注。我們希望終院在正確理解基本法立法原意,合理平衡公務員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判決。若政府輸掉官司,我們亦希望政府認真研究判決是否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以及判決產生的影響和後果,再慎重作出所應採取的應對措施。
公務員減薪官司曠日持久,一波三折,長期困擾政府、公務員和社會大眾。政府2002年第一次立法減薪,高院裁定政府勝訴,但去年11月29日上訴庭卻裁定政府在未經協商下立法減薪違反基本法。接著,政府與公務員團體經商討後達成的033減薪方案,亦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今年2月4日裁定違反基本法第100條。政府就有關裁決向終院提出上訴。客觀來看,判決不外三種結果:一是政府勝訴,二是政府敗訴,三是政府輸贏參半。
若政府勝訴,政府有關運作和節流減赤計劃將不受影響,符合社會大眾和大多數公務員的利益和願望。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公務員整體薪酬遠高於市場水平,需要作出適當調整。而且,033減薪方案本身就是經政府及公務員團體多方商討,最終達成的共識。若政府勝訴,社會各界和大多數公務員固然會支持和認同判決,而少數公務員團體負責人也應顧全大局接受判決,避免過激反應。
若政府敗訴,後果和影響十分嚴重。因為這將牽一髮而動全身,不僅回歸以來政府在公務員體制改革和節流減赤方面所做的一切努力付諸東流,而且香港公務員體制將成為「活化石」,「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將成幻影,政府施政和改革將寸步難行,市民和公務員的矛盾將加劇,推動經濟轉型和構建和諧社會將更加困難,最後受害的是市民大眾和公務員。
正因為後果嚴重,所以廣大市民都希望終院在審理涉及基本法和政府公共政策的案件時,能正確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相互聯繫。政府兩次減薪,減薪後公務員薪金都沒有低於97年6月30日的水平及標準,因此不違反基本法第100條規定。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107條規定:政府的財政預算須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和避免赤字。若在結構性財赤下公務員薪酬不能調整,任由政府入不敷出,亦不符合基本法第107條規定。
當然,由於長期以來香港法庭審理的往往是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對審理憲制性問題的案件,歷史短暫,經驗不足。在審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中出問題,影響的只是個別人士和機構,但涉及公共政策和憲制性問題,影響則是全局性的。過去的居港權案就說明了這一點。正因為如此,所以政府和社會對萬一政府敗訴都宜有充分心理準備。政府不宜輸掉官司後就匆忙「回水」並且增加公務員每年薪酬開支,而宜仔細研究判決的後果和影響後再作因應,慎重考慮採取一切合法可行的措施,避免社會的整體利益受到嚴重衝擊。對輸贏參半的判決,政府也同樣要慎重研究再定行止。(文匯社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