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4] 翠袖乾坤:比堤與王羽
翁靜晶
黃毓民一心希望為商台做五晚節目,卻被商台解僱。反過來,有些人,一心想離開,公司卻不放人。僱傭關係,有時像癡男怨女,你需要我時,我未必選擇你;喜歡你的人,你卻對他毫不動心。
要走的人,留也留不住,不過若涉及了合約,情況則又變得複雜。從昔日比堤戴維絲(Bette Davis)及王羽的官司,這就可見一斑。
比堤戴維絲是三十年代的美國紅星,魅力及演技都備受讚賞,曾膺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女主角。一九三四年,比堤與華納電影公司簽約,合約定明,比堤不可以在其他公司的影片亮相。不久之後,比堤認為華納的劇本角色,對她並不合適,決意蟬過別枝。華納遂控告她違約,要求法庭給予禁制令,要她回巢。
至於王羽,一九六八年與邵氏簽下合約,為期五年;期間嚴禁王羽參演其他公司的影片。後來,鄒文懷離開了邵氏,創立嘉禾。王羽有意加盟鄒氏旗下,並在一九七零年宣佈不再與邵氏合作。邵氏認為這是違約之舉,於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以法律觀點而言,工作的合約,不能違反人身自由,亦不可以剝削一個人生活及選擇工作的權利。強迫某人幹其不願意幹的工作,就是將僱員變成了奴隸。對於違反合約的人,適當的做法是經濟懲罰,而不是強制他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比堤戴維絲和王羽的下場,有其不同之處。法庭認為,以人權為由,比堤毋須重返華納,但在合約的原來限期,卻不可替其他電影公司效力。三年禁制期,令比堤向現實低頭,與華納修好,而華納也安撫了她,承諾會尊重她挑選角色的權利。在此之後,比堤拍攝華納的電影,再一次成為金像獎最佳女主角。
邵氏也成功獲得法院禁制令,禁制王羽不可在香港從事演藝工作。此後三十年,王羽轉戰台灣,他拍攝的影片,雖可在港公映,聲勢卻不及從前。論禁制期,可謂綿綿無絕矣。
|